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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路怒滋事撞车泄愤,触犯法律获刑悔迟
2025-11-26 14:56:00  来源:海门检察

  “当时就想出口气,哪儿想到闯了这么大的祸……” 谈及此次冲动之举,吴某懊悔不已。

  开车上路,难免遇到加塞、别车等让人糟心的驾驶行为。但一时冲动“以暴制暴”,不仅解不了气,还可能触犯法律、付出沉重代价。

  2023年9月,吴某驾车行驶途中,被害人陈某突然超车至其车辆前方并刹车。这一“别车”行为让吴某怒火中烧,认定陈某是挑衅。为了“解气”,吴某失去理智,驾车故意变换方向,连续两次猛烈撞击陈某的轿车,导致陈某车辆右侧车门、右侧车头大灯等部位受损。案发后,吴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也在事后积极赔偿了陈某的车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然而,谅解不等于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即便陈某先有别车的不当行为,吴某也不能以“报复”为名肆意毁坏他人财物。其出于报复心理故意撞击陈某车辆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海门区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提起公诉,海门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综合考虑吴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赔偿谅解及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等情节,最终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路怒是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马路炸弹”,更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驾驶途中遭遇不当驾驶行为,切勿被愤怒冲昏头脑,切勿以追逐、别车、撞击等危险方式“以牙还牙”,否则可能从“受害者”沦为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的“施暴者”;应保持冷静、拉开安全车距,通过行车记录仪等留存证据,事后依法维权,行车路上多一份包容礼让、少一份戾气争执,才能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与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