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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法学的目光锁定在何处
2021-05-24 14:50:00  来源:检察日报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学称为“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学界即对“法与法的实践”展开了持久的争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星认为,“法学理论是实践性的,更是法律实践性的”,二者“犹如群体表演角色和其中一个表演角色相互内在地互为艺术推进”。其《法学实践》一书开宗明义:“法律实践中存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中本身便存在法律知识。”刘星认为,实践和理论是“同一”的,即“它们在实质、功能、意义、价值等方面并无区别,区别仅在于,其一在实践中,其一在理论中”。

  “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表现自我意义。”正如刘星所言,法学不是理论之知,而是实践之知,二者的区别在于将目光锁定在何处。理论之知的目光锁定在对普遍的、不变的和独立的理念的追寻上;而实践之知则是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具体的法律展现法学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并论证一种司法实践(裁判)为正确,而非仅表达对“法律现象中的规律”的认识,亦非仅表达“原理”本身的内容含义,法学就是这样的实践之知。

  理论来源于实践。作为实践的产物,在欧洲近代制定法产生之前,一些法学家的学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就是所谓的法学家法。在法学中,实践不仅仅是应用法条和学说,而是在应用既有的法条和学说中,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续造新的法律及法学理论。法学实践之目的并非仅为了“认识”“理解”法律知识,亦并非仅为了知识的“客观”“中立”的表达。在“认识”“理解”之后,法律知识必然作为一种理论话语权来指导现实中的法律及司法操作,这即“法学实践”。

  伯恩·魏德士在其《法理学》中说,“一个哪怕只是对‘世界’片段进行的‘有效的’甚至只是符合需要的解释奠定了实践行为、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的基础,无论是为了维持现状,还是为了改革现状。”法学的“知识路向”和“实践立场”及“实践目的”,总是存在着某种直接相通的关系。在《法学实践》中,作者在强调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不同价值维度的同时,更注重二者之间的同一性、互融性,并将法学、法律中的问题从知识系谱学的领域转入知识社会学的实践领域。

  在法学实践中,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法律的“世界化”、法律的“一体化”及法律的“趋同化”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譬如,在《法学的“全球意义”》一文中,作者依据历史资料,以点带面的分析了近现代中国法学知识是如何从“中西二元对立”“中国接受西方”“中国拒斥西方”到“趋同化”“融合化”“一体化”,尤其在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法律“趋同化”的速度之快、“融合化”的程度之高,中国与发达国家法律“一体化”的进程超出了我们的预料和想象,甚至呈现出“世界意义”的中国法。

  《法学实践》以20世纪80年代后的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表达”作为主题,分析了西方法学理论和中国法学理论的互动关系以及背后的法律实践。他认为,作为问题,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表达”,实质上是“中国法学知识自身如何不断革故鼎新”。

  在《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一文中,作者全面反思了法学界及社会学界反复讨论的“法律移植理论”,并分析其中必须予以反思的“历史主义”及这一主义存在的主客观条件。他认为,解决“法律移植”问题的关键在于谨慎地搭建民主对话的政治机制,唯此才能化解因“法律移植”失败而引发的社会政治责任危机。

  法学是实践之知,“法的世界化已不再是一个人们是否赞成或反对的问题,因为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法学实践》以“法律制度应复杂化”的法学话语分析了现代法学知识引发的“法制帝国主义”等深层次问题,启迪着我们去思考中国的法学实践。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