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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人,争做人民满意检察官
2018-09-30 09:02:00  来源:海门检察

  沈明红,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中共党员,2000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工作于监所、公诉、侦监、办公室、民行等部门。工作以来,在领导同志们的的支持和帮助下,勤恳工作,认真履职,多次受市委市政府嘉奖。

  一、注重学习,切实提升自身素养

  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的十八大列次全会及十九大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积极参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撰写学习心得;认真学习专业法律知识,积极参加民行检察知识专业培训班或者实训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不断提升法律业务素能,以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立足本职,努力增强工作实效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事关司法公信、民生福祉,上级要求严,群众期待高,工作难度大,作为监督者需要不断的学习、充电,强化自身的素质,提高监督的能力。

  (一)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维护社会诚信建设

  沈明红同志积极对虚假诉讼容易出现的如保险、金融、民间借贷等领域开展核实调查,搜索相关案源,重点关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纠纷等案件,并积极向海门市公安局移送虚假诉讼线索。2017年9月份,公诉部门受理了海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施某、季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接到线索后沈明红迅速联系了承办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发现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门开商初字第00152号施某与上海悦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悦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于2017年9月5日决定受理,后快速审查后认为施某、季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门开商初字第00152号民事裁判,妨害司法秩序,于同年9月15号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审委会讨论,采纳了我院的再审检察建议,此案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立虚假诉讼罪以来海门市首例虚假诉讼案件。

  (二)开展执行活动监督,规范法院执行行为

  沈明红同志认真加以学习两高下发的《关于民事行政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掌握其核心要义。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众多,每位执行法官手上都有几十件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紧张,执行要求较高,矛盾也较为突出。沈明红同志加班加点和同事排查了2014年以来的非诉行执案件336件,发现其中法院终结执行的8件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程序上有瑕疵,不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海门市人民法院采纳建议并予以了书面回复。海门市人民法院成立破产法庭后,沈明红同志又积极主动梳理了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期望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审判程序违法、执行监督等方面的案件。江苏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潘某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反映海门法院在2010年8月作出的被执行人是南洋公司的(2010)门执字第0843-2号执行裁定存在违法。沈明红同志作为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海门市人民法院在财产被另案查封的情况下对该财产权属作出分配的执行裁定不管是内容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同时,在该案的审查过程中发现,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的涉及被执行人为南洋公司的另18起执行案件,均因南洋公司资不抵债终结审查。针对上述情形,建议海门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0)门执字第0843-2号执行裁定,并建议将南洋公司内的600平方米厂房及污水处理设施(仅指地上物,不含土地)纳入破产范围或执行财产范围。海门市人民法院采纳建议并裁定撤销了该裁定。

  (三)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维护诉讼程序公正

  诉讼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公正,沈明红同志积极转变思路,依法加大对审判程序中审判、执行人员违反诉讼程序行为的监督力度,依职权发现并受理了相关案件线索。例如,在工作中发现海门市人民法院在办理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针对这一状况,敏锐意识到其中很有可能存在超审限的程序问题。遂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筛查,从中初步发现20起案件可能存在超审限的问题,随后通过到法院调阅卷宗等方式开展核实,最终确认其中5起案件存在超审限、1件未能将上诉人的上诉材料及时移送南通中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移送上诉状及卷宗材料的有关规定,于是,就该6起案件向海门市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海门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经核实后认为我院指出的问题属实,并向案件所在庭及承办人进行了通报,及时组织整改。据此,6件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我院也一直在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2016年以来,沈明红同志到法制办及异地审理行政案件的港闸、如皋法院,调取了2015年以来海门行政机关败诉的相关行政案件,发现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等案件16件,主要涉及信息公开、工伤认定、房屋违建等民生问题,行政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不当履职职责的违法情形,为了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对于梳理的相关案件,均已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均采纳检察建议并作出了相应的回复,达到了预期的监督效果。

  (五)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6月30日后,公益诉讼在全国检察机关非试点地区的全面铺开。沈明红同志紧紧围绕上级院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加大公益诉讼线索的摸排,确保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沈明红同志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伊献伟、潘志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8年5月18日决定立案审查。 经调查查明:伊献伟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给他人含有酚酞成分、呋塞米成分的减肥药,销售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潘志敏于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销售给周闯等人含有酚酞成分、呋塞米成分的减肥药,其中销售给周闯的金额为人民币25938元。伊献伟、潘志敏的行为导致大量含有呋塞米成分、酚酞成分的减肥胶囊等进入保健食品流通领域,销售地域范围广泛、数量巨大,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被告除接受刑事处罚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诉求并当庭作出了宣判。此案为该市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注重廉洁自律,坚守廉政底线和职业操守

  沈明红同志严格要求自己,坚守廉政底线和职业操守。作为一名党龄比工龄长的检察干警,她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处处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更以整治“庸懒散慢拖”专项行动为契机,提升自己的精气神,正确对待权力、地位、金钱等问题,处处能摆正位置、摆正心态。在办案及履职过程中,认真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不良社会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办关系案,清正廉洁,办案中不私自接触当事人,不接受任何理由的宴请和礼品,努力培养自己良好的政治品德和社会形象。

  “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平凡的事儿,让胸前的检徽熠熠生辉!”沈明红同志如是说。她以实际行动诠释“民行民行,人民满意才行”,树立了女检察官真干事、干实事的良好形象。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