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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效为指引,让听证“有的放矢”
2021-05-20 09:55:00  来源:检察日报

  □通过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即听证员参与案件审查,以面对面、公开化的形式,使当事人对办案依据、程序和结果有充分感知,加之听证员站在理性角度发表朴素价值判断和案件评判,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疑虑,从而更加信服检察机关最终所作的决定,有效避免后续申诉信访。

  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以公开听证方式审查案件,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获得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10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在“四大检察”业务中全面推开听证工作,为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再添一剂“良方”。

  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听证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探索,“应听尽听”的要求使听证案件比例逐步上升,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笔者认为,在当前全面推开听证工作节奏下,要避免“为听证而听证”“听证流于形式”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应紧扣《规定》中“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和“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求。听证的目的是什么?选择什么样的案件听证?怎样最大限度发挥听证的实效?带着问题去选择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听证,以听证方式打通审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梗阻”,发挥听证最大功效。

  听证,当聚焦涉法争议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处于诉讼的中间环节,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往往唱“独角戏”。案件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具有神秘感,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意见,且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时,易引起不满情绪,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还可能引发信访风险。听证程序的设计,通过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即听证员参与案件审查,以面对面、公开化的形式,使当事人对办案依据、程序和结果有充分感知,加之听证员站在理性角度发表朴素价值判断和案件评判,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疑虑,从而更加信服检察机关最终所作的决定,有效避免后续申诉信访。

  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朱某与俞某的伤势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拟对朱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俞某情绪激动,多次到检察院反映诉求,且以向当地电视台曝光的方式向检察官施压,要求追究朱某刑事责任,检察官遂决定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边倒”地认为被害人俞某过错在先,且伤势来源无法确定,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促使俞某重新检视自己的行为,接受听证意见,检察官对朱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俞某未再有过激行为,也未申诉,认可了检察院的决定。

  听证,当化解矛盾纠纷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往往已经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但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仍对裁判结果不满,双方矛盾日渐加剧,导致长期信访。此类案件公开听证,消除了检察官书面审查的弊端,通过亲历性审查,精准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全面理清争议焦点,及时作出应对方案。同时,当事人置身于听证会现场,亲身感受程序运行,参与权、知情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得以充分尊重和保障,诉求得以充分表达,积压在内心多年的积怨和情绪被看见、被听见,促使其回到理性轨道评判案件,为下一步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实现信访终结奠定扎实基础。实践证明,通过公开听证,即使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当事人继续信访的概率明显降低,大多选择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

  以新昌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诉案为例,因误工费证据不足,被害人王某该部分赔偿款诉求未获法院判决支持,王某不服,长期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向检察院提出再审监督申请。检察院经调查取证发现,王某申请再审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但其发生事故前确实从事劳务,发生事故后劳动能力受损。为推进矛盾实质性化解,该院决定组织听证,认真耐心听取王某内心诉求,借助人民调解员、值班律师、听证员等第三方力量对王某进行疏导劝解、释法说理,彻底解开王某心结,又促成王某和肇事方之间成功调解,王某吐露从没想过自身权益能受到如此重视和保障,当场签下息诉罢访承诺书。

  听证,当助推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重点所在,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过程中,偶有涉及多个行政监管部门之间职权交叉、边界不清及行政监管盲点、法律法规适用冲突等问题,导致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出现推诿、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听证为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搭建了一个能够有效沟通、互相理解、合力走出履职困境的平台。在听证员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事实判断能力、法律专业能力、熟悉当地情况等因素,从法学理论、行政监督管理、司法实务等领域,邀请最佳听证员参与并发表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源头上找准症结、破解难题,让听证结论更具有说服力,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建立长效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良好效果。

  以嵊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买卖矿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该院在履职中发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地认为该类违法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从而落实检察建议不到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象错误且处罚畸轻。为解决非法买卖矿产品执法主体之争,纠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行政处罚,该院召开听证会,就监管职责、法律适用等问题,邀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表、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专家教授等参与听证。经听证员集中不公开评议,一致认为行政监管部门应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且行政处罚不当应予纠正,检察机关督促建立砂石资源监管长效机制,为依法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提供重要指引。

  听证,当落实精准普法

  检察听证不同于庭审活动,它是一种以集中的形式听取各方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听证的公开性,在普法宣传教育、参与社会治理上大做文章,聚焦普遍性、复杂性、突出性等问题开展听证,发挥听证最大功效:一方面,涉及某个行业、某个领域问题的,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行家能手”参加听证,面对面把事实理清、把法律法规行规讲透,阐释解读相关专业性知识,赢得当事人认可,增强听证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通过组织观摩评议、网络直播等形式,倒逼检察官严把听证质量关,提升其归纳焦点、场面控制、综合协调、释法说理等能力,以老百姓“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拓宽普法深度和广度。此外,还可邀请今后可能会遇到同类问题的从业人员旁听,于听证中落实普法责任制,真正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作用。

  以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办理的朱某与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政争议化解案为例,该院发现涉及的问题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中,类似事件除在涉案街道发生外,其他街道也有出现,具有指导意义和个案示范效应,遂被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观摩听证,邀请乡镇街道分管城建或政法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又因案件历经一审、再审,亦邀请原审法院法官参加,且选择行政法专家学者、行政诉讼律师、代表委员等担任听证员,听证员积极履职,分析问题切中要害,朱某当场表示服从原裁定,息诉罢访,听证员又提出了人性化解决方案,多方合力保护朱某合法财产,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整场听证活动既解决了争议焦点,又达到了很好的精准普法效果。

  (版式设计/吴美妘)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