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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更加重视社会力量参与
2021-05-21 14:08:00  来源:检察日报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诸多方面与成年人存在实质性差异。

  未成年人时期是一个人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过渡时期,幼稚、易冲动、好学善仿、寻求刺激和冒险、认知能力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可塑性较大等,形成了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此种特殊性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犯罪多由外部原因诱发。不良社会环境和教育更容易侵蚀和影响他们,使其作出与社会规范相抵触的行为,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二是易纠正。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定型,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形成,可塑性较强,更易得以矫治。上述两个特征决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必须考虑其特殊性,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程序。因为,从第一个特征来说,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其自身原因,但相当大程度上也是由社会及其成长环境造成的,从某种程度上讲,未成年犯罪人本身也是不良社会环境的受害者,未成年人犯罪就是一种社会病态现象,家庭、学校和社会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而第二个特征又为教育和矫治未成年犯罪人奠定了有利的基础。正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上述不同,所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就具有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点和目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过程,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案件本身的处理,还应当重视整合多方社会力量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为了能使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了严格遵循法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之外,对未成年人采取的处置措施应当以教育、矫治和帮教为主。实践中,有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之后,在回归家庭、学校和社区时,依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倘若处理不好,他们很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后期帮教也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后期帮教措施如果得当,就能降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几率。

  后期帮教是指在未成年人被监禁期间、社区矫正期间以及回归社会的过渡期间,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人员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的服务和监管。其措施主要包括心理干预、精神康复、家庭关系修复和融入、特定教育培训、职业训练、就业指导、住所保障等等。由此可见,教育、矫治未成年犯罪人,对其提供后期帮教,既是一种刑事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的必要活动,同时也是一项涵摄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必须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完成。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讯(询)问和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附条件不起诉中的管护帮教、执行禁止令、判决之后社区矫正的执行以及刑满释放之后帮扶措施的落实,都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通过社会参与,特别是有专业知识的青少年司法社工组织的辅助和支持,能够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本身难以落实的一些有利于犯罪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的功能,如对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的矫治、心理健康的疏导、知识技能的培育、适应社会能力的提升等承担起来,减少司法机关在对接社会资源方面所投入的成本,有助于司法人员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处理案件的法律专业问题,以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有机结合。因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相较于成年人刑事司法,应当更加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

  在我国,目前尽管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社会参与原则,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等都只规定了一个条款。由于欠缺细化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社会参与的主体不一、参与主体职责不清、参与范围模糊,社会力量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后难以操作或者各行其是。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到场虚置化现象严重,直接影响社会参与价值的实现。二是社会参与的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研究成果甚少。三是社会参与程度不高,且存在地区差异。四是社会参与运行不畅,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全国性系统化的社会参与支持体系,欠缺为社会参与提供供求信息的共享平台,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没有完全形成,难以发挥社会参与的综合实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帮教、行为矫治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效果不佳。五是可持续发展的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进,影响了社会参与的长效发展。

  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法学界应当加强对社会参与的基础理论研究之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提升民众对未成年人群体特殊性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律的认识。(2)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明确社会参与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尽快出台专门性的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法律文件,明确社会参与的相关问题,确保社会力量参与的有序性和规范化。(3)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社工尤其是青少年司法社工的培养。(4)应当做好两项配套工作:一是建立管理未成年人社会组织的专门机构和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服务需求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各方社会力量,形成合力;二是增加对社会组织的经费支持力度,提升心理治疗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司法社工组织等领域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使之有能力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帮教工作。

  总之,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个简单的“关”和“判”的问题,必须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来解决。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凝聚各方力量,综合施策,方能解决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目标。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