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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物管行业监督维护广大业主权益
2021-06-15 16:01:00  来源:检察日报

  物业管理是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房屋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为个人所有这一城市建设发展历程而新兴起的一种行业。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晚,在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如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多、投诉率高等。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势在必行,以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物业管理现状

  为规范物业管理,我国于2003年颁布《物业管理条例》。我所在的辽宁省,在2008年颁布《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的管理和服务问题进行界定和规范。

  2017年,《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此次修订经过大量考察、走访、调研、座谈,征求多方意见。结合全省实际,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业主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修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修订后的《辽宁物业管理条例》比较全面、具体,也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将这些内容更好地落实到实处。

  就目前的物业管理现状看,仍然缺乏对物业服务公司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发生矛盾时,业主如何维权、如何申诉,具体由哪个部门受理还存在盲点。就辽宁省来看,许多小区甚至没有业主委员会,也没召开过业主大会,而已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也存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作为现象。

  我经过调研发现,辽宁省不是个例,其他省市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明晰责任推进监管

  若要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必须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责任。

  首先,落实物业监管责任的关键是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责任。《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但问题是,这些部门与物业服务公司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对物业公司也无法形成制约。因此,难以真正通过行政手段对物业服务公司形成监管。

  其次,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的人员大多配备不足,我通过调阅辽宁省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情况一览表发现,有些城市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仅设1人,而且还不是专门分管物业一项工作,同时还要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维修资金项目,甚至有的还要负责所有房地产相关工作。在这样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深入扩大宣传物业管理条例,组织监督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履行工作责任等工作就难以有效落实。

  再次,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业主委员会很少。在辽宁省,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占有极小比例,已有业主委员会中不作为、无作为的不在少数,因此物业和业主间的矛盾很难真正解决。

  我的建议

  第一,确保专职物业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针对目前物业管理中工作量大、问题多的情况,我建议政府在编制设置中保障专职物业管理人员的数量,在机构设置上明确划分出物业管理部门,以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二,建立对各级物业管理部门量化工作考核机制。明确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要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并定期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以年度作为考核周期,对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工作量化考核,杜绝流于形式、无所作为的物业行政管理。

  第三,建立对小区物业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制度。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推进已成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和业主大会的召开,加强对广大业主的宣传力度,要让业主了解条例,明确自己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将经营所得收益与支出详细情况向业主公布;寻找优秀物业管理小区代表,树立典型进行宣传推广。

  第四,建立小区物业调查与奖惩制度。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民众走访调研,制定业主调查反馈信息表,比如,可以借助政府便民服务平台向公众发放调查问卷,由业主对物业真实打分,听取业主对物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评定和奖惩的依据,把业主的调查数据作为评定物业收费标准的条件之一,以此督促改进物业服务工作作风。

  第五,加强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物业管理问题联系千家万户,是关乎民生的社会热点问题,要加大对《物业管理条例》宣传的力度与广度,引导社会舆论、普及法律知识,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全媒体时代,应该借助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两微一端”等各种新兴介质,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片或小视频,运用多样化的方式加大网络宣传,使《物业管理条例》真正为居民所知晓。同时,不断强化工作理念创新,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

  (采访整理:本报通讯员姚晓滨)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