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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保护婚姻中“受伤的你”
2021-06-15 16:28:00  来源:检察日报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承载着人们“稳稳的幸福”。然而,近年来,婚姻中的一方因被家暴、被出轨、被欠债等原因受到伤害或遭受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婚姻中受害方权益的保障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让我们结合一些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如何加大保护婚姻中“受伤的你”。

  案例一:王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婚后王某不尽家庭责任,常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出轨第三者,给张某造成严重伤害,双方感情破裂。张某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检察官解析:现实生活中,因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情况较为突出,民法典加强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仅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倾向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还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在原来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民法典扩大了原来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再局限于原婚姻法中四种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将因为配偶的其他过错,如性犯罪、赌博、吸毒、出轨等,确实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案例中,王某婚后不尽家庭责任,常实施家庭暴力,还出轨第三者,明显存在重大过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倾向于保护张某的权益。同时,张某作为无过错方,亦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夏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却被徐某的同学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徐某共同归还借款100万元。原来,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曾以个人名义向谢某借款100万元,夏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后徐某未能归还借款,谢某认为徐某所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检察官解析: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的认定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俗称“共债共签”“共签共债”。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即便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中,徐某所负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既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也没有得到夏某的事后追认。徐某以个人名义借款1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谢某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则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100万元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徐某的个人债务。

  检察官小贴士

  除上述案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在其他方面增加或修改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婚姻关系中受伤害一方权益的保护,如结婚对象隐瞒重大病史,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和损害赔偿;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请求经济补偿,不再受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挥霍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和不分等。民法典为保护婚姻和家庭幸福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婚姻中若遇到上述侵害或纠纷,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