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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共赢理念 谋求检察监督创新发展
2021-06-15 16:33: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落实的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提升法律监督品质和深入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挑战。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必须以共赢理念为指引,寻求监督者、被监督者与社会公众和公共利益的广泛共赢,推动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

  共赢理念契合我国传统文化价值。共赢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读,所谓“共”是一种合作的方式,不同于“独”,“共”强调主体之间的整体性和关联性。而“赢”则是一种状态,是主体之间通过合作交流等方式追求乃至最终实现的一种符合各方利益的状态。共赢理念追求的是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与实现,其核心要义在于和衷共济、休戚与共、和谐包容,最终达到共存共赢的状态。检察工作中的共赢理念内涵至少应包括:共赢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共赢理念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党、人民和国家的基本论述。

  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源远流长,“尚公、重礼、贵和”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传统伦理精神尤其重视整体内部的和谐,通过人际关系的和谐、个人与整体的协调来维护整体的利益,这些伦理精神蕴含于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之中。共赢体现了整体观和联系观,与我国伦理精神和传统文化价值完全契合,应当贯穿“四大检察”各领域、全过程,成为全体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的根本理念。

  共赢理念符合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随着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仅保留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职能,以及三大诉讼法对于检察监督职能的丰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法律监督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与此同时,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仅为检察机关开辟了新的监督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公益诉讼检察是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成果,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督,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能。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格局的形成,要求检察机关更广泛、更深刻地参与社会治理,形成监督者、被监督者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存共赢的状态。此外,根据整体检察监督观,“四大检察”不是各自为政、顾此失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分类科学、运行有序、融合发展的检察监督体系,各类别检察监督既要按照自身规律发展,又要相互照应、互相支持,为法律监督效果的最优化而共同努力。因此,必须在共赢理念的指引下从整体上考量、谋划新时代的检察监督工作。

  以共赢理念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以共赢理念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以共赢理念为指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首先,检察机关及检察官需要树立共赢理念。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以共赢理念为指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这是真正落实共赢理念的前提。检察官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检察官自身的理念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监督效果,法律监督不是居高临下、高人一等的事业,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属于法治社会的共同建设者,只是两者扮演的角色不同,因此在办案中应当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合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其次,应当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以共赢理念凝聚被监督主体共识,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逮捕、不起诉、申诉等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制度,使各方主体充分发表意见,有效化解各方矛盾,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最后,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凝聚社会公众对共赢理念的认同,贯彻共赢理念最终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多方主体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赢,这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以普法宣传凝聚社会公众的力量对于践行共赢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共赢协调机制。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对党委、人大、政协的工作汇报机制,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协汇报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自觉。其次,检察机关应当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建立合作机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必须就证据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与其他机关进行沟通、合作。最后,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共享协商机制,行政机关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均涉及行政主体,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后,检察机关还要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落实建议内容,定期就管辖区域内的监督事项进行交流和督促。

  建立以共赢效果评价为基准的评价机制。为确保共赢理念能够有效融入检察监督工作,引导检察产品创新,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可建立共赢效果评价机制,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过程、被监督者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问题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是关注监督活动是否能够达到共赢的监督效果。对于取得较好共赢效果的监督案例,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没有取得共赢效果的案例,应该分析原因,改进措施。

  (作者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