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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双标”坚守法治
2021-09-22 17:49:00  来源:检察日报

  “双标”就是双重标准的意思,对于同一种性质的事物或行为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或行为。至于这么做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为了利益,或者潜意识等等。

  很多人对“双标”这个词的含义都有一种心照不宣的共识,但是真的拿出来讲却并不是那么清晰明确,因此关于“双标”含义的争论也经常出现“双标”的现象。比如通常情况下,严于律人、宽以待己就是一种典型的“双标”,生活中经常看到一些人一面指责别人不遵守规则,但自己却坦然地违反规则。但如果反过来理解是否“双标”呢?比如说,从逻辑上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也可以算一种“双标”,但是这显然不会引起人们讨厌,反倒应该是每个人都去追求的“双标”。因此,人们通常认为的“双标”在本质上是一种趋利避害或者自私自利的行为。

  人们对“双标”的态度经常纠缠在一起,显得爱恨情仇难以分清。讨厌“双标”的原因之一是在直觉上感受到来自一种不平等的冲击,比如说在中国古代,为什么男性就可以三妻四妾,但是女性却要从一而终,这其实就是对婚姻中的两个人采取了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人们会发出质问:凭什么不能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但有意思的是,有的人希望别人不要对自己“双标”,但是自己却可以“双标”别人,这本身就是一件很“双标”的事儿。比如说,别人迟到就是工作不认真负责,自己迟到就是因为照顾孩子情非得已才迟到,因此不应该接受同一种处罚标准,不同的事情应该得到不同对待。尽管很多时候这种情况是一种无意识的“双标”行为,因此完全地拒绝“双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如果要对生活中的“双标”做一个分类,我们会发现有些“双标”是一种感性、本能无意识的,而有些“双标”则是理性、有意识的。一方面,“双标”本身具有自利的特性,比较符合动物界弱肉强食的进化目标,因此,这种无意识感性的“双标”可能是人类进化中为了保存自己的残余。另一方面,理性的“双标”不在于本能的自我保存,而是积极地去树立和实施双重标准,比如古代社会的奴隶制和对女性的歧视等现象。人类文明的发展就是在矫正着人类自身存在的本能,并不断警惕和打破“理性”树立的“双标”。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打破“双标”的过程中发挥着一种不可或缺的作用。比如在法治观念上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在遵守同样的规则,打破所谓的“刑不上大夫”。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拒绝选择性执法,强调司法中的同案同判。但是,法律只能规制人们的行为,并无法杜绝人们感性直觉式的“双标”,但是法治的昌明却会引导人们更为反思自己的“双标”。因此,法律更大的作用在于杜绝那种理性的有意识树立“双标”的行为,强调规则之下的平等性。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