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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起诉裁量权应达致诉讼合理
2021-09-23 09:19:00  来源:检察日报

  □诉讼合理理念的核心就是“合理”。为了实现诉讼合理,办案人员必须摈弃机械执法的陈旧观念,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精神,综合运用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司法理念等,从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这一根本目标出发,大胆、灵活而又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公诉法定和公诉个别化并用的原则;二是刑罚谦抑原则;三是平等公平原则;四是诉讼效率原则。

  诉讼合理理念,即诉讼的合理性,亦称诉讼的妥当性,是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诉讼合理理念要求司法人员在从事诉讼活动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加以综合考虑,恰当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努力使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同时得以实现。

  对于公诉办案人员来说,诉讼合理理念就是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价值基础之上,遵循现代刑事诉讼中普遍得到承认和适用的“相对合理理念”,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这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政策,注重公共利益和刑罚的效应,使得国家公诉朝着更加有序、公正、合理的方向健康发展。

  对于我国公诉办案人员来说,强调诉讼合理理念至为重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有限,情无穷”,成文法的一个主要缺陷就是有限的法条不足以规制层出不穷的违法犯罪,这种情况下,只要人们在追求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和客观性的同时又不放弃追求妥当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法治视域中的外部规则制约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主体的自由裁量。因此,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办案中不可避免地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然而,由于当前有的办案人员法律素养不够高,不能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精神,因此,习惯于机械司法,导致有的案件处理表面上符合法条规定,但实质上违背了法律精神,损害了司法公正。

  诉讼合理理念的核心就是“合理”。为了实现诉讼合理,办案人员必须摈弃机械执法的陈旧观念,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精神,综合运用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司法理念等,从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这一根本目标出发,大胆、灵活而又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所谓公诉裁量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具备足够犯罪嫌疑、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进行斟酌、选择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就是公诉实践中所称的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公诉裁量权的具体适用,公诉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也体现在对相对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上。

  刑事诉讼法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公诉裁量权,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适用相对不起诉规定了一系列制约措施,包括被害人的制约、被不起诉人的制约、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制约等。但是,相对不起诉在适用中的主要问题不是因为可能滥用而加强制约的问题,而是适用太过谨慎甚至几乎不用的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由于法律上对相对不起诉的制约相当严密,目前检察官的权力清单中还没有实现放权,有的办案人员怕麻烦,同时出于避嫌心理而将犯罪嫌疑人一诉了之;其次是缘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刑主义思想和刑罚万能主义司法观念,从而导致一部分完全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被起诉至法院;最后是缘于对相对不起诉的法学研究尚不够普遍和深入,从而导致理论上未能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公诉裁量权适用体系。

  大胆、准确、理性行使相对不起诉权是实现和谐公诉的必然要求。办案人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总结合理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方法策略。具体地说,笔者认为办案人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公诉法定和公诉个别化并用的原则。公诉法定,指的是凡是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都必须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既要防止错案,也要防止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公诉个别化,指的是对相对不起诉案件不能作类型化、概括而笼统的审查,在公诉实践中,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并不是一个机械照搬法条的过程,更不会形成千案一律的结论,要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实现个别公正。正如德国学者李斯特曾指出:“刑事政策并非对社会的,而是对个人的,是以个人的改善、教育为其任务。”这个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每个案件都有其与其他案件相区别之处,办案人员要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情节、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成长环境、家庭背景等各方面具体情况,以个别化的眼光审查判断这个案件是否适合作相对不起诉。这既符合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也是“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法律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

  二是刑罚谦抑原则。刑罚谦抑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能不适用刑罚的尽量不适用刑罚,只有出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必要而不得不适用刑罚时,才得以适用刑罚。刑罚谦抑性原则是当今刑事司法领域非刑罚化、非监禁化普遍趋势的要求。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应摈弃“有罪必诉、有罪必罚”的报应刑罚观念,在起诉一个案件时慎之又慎,时刻考虑到一旦将案件提起公诉,程序将不可倒流,犯罪嫌疑人必然面临接受刑罚处罚的命运,在结合案件情节、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当事人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下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使公诉权的运用更加必要和合理,对待犯罪的方式更加文明、人道和宽容。

  三是平等公平原则。平等是近现代法律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理念与价值。没有平等,任何法律的意义与价值的实现几乎都是空谈。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法律人格、法律权利的平等至关重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适用不起诉上,就是要求办案人员不论犯罪嫌疑人是何身份、地位、学历、背景等,在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时始终坚持统一的标准。

  四是诉讼效率原则。相对不起诉虽然是检察机关的终结诉讼行为,但也仍然要坚持诉讼效率原则,即尽可能快速地审理终结,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当中,有的办案人员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犹豫不决,或者等待观望,审查完毕也迟迟不提出审查意见,再加上相对不起诉案件一般都要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分管副检察长甚至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委会审议决定,常常是用尽了审查起诉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作出的不起诉,虽然实现了实体公正,但丧失了诉讼效率,迟到的公正已经不能说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正。因此,办案人员始终要牢记,审查起诉期限只是法定的最长审限,而不是每个案件都要将审限用完,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尽快提出意见,提交讨论和审批,使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嫌疑人尽快恢复人身自由,体现司法公正的及时性。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