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19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2014年3月至2019年8月,赵某甲和赵某乙虚构事实,通过发放宣传单、投放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以呼伦贝尔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1159名投资人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累计非法集资14亿余元。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共计造成576名投资人1.8亿余元的财产损失。
其间,李某等16人先后受雇于该公司,在明知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仍积极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张某明知赵某甲在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仍应赵某甲要求,向其提供POS机及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用于收取投资人的投资款,协助资金转移。张某名下的银行卡共收取投资款4亿余元。
2019年9月2日,先后有数百名被害人到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报案。经初查,海拉尔分局于9月7日对案件立案侦查。2020年7月24日,赵某甲等人被抓获归案。
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海拉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海拉尔区检察院当日将案件报送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赵某甲、赵某乙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李某等16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的行为涉嫌洗钱罪。8月7日,该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于莹莹胡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