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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史的冤情
2021-06-17 14:07:00  来源:检察日报

  清代为了提升基层的司法效率,对各种案件的审理完结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民事案件的,如财产争讼,婚姻休离,二十天内必须结案;如果是命案,须半年内审理完结;盗案的期限最短,四个月就必须破案了结。地方官员过了期限无法结案,根据不同案情有不同的惩罚措施。若是民事案,延宕半年是扣罚俸禄,一年以上则降一级留任。若是命案和盗案,连过四期无法结案,具体经办官员就要被降一级,知县降为县丞,典史降为捕官,涉案的小吏也一并受到处分。历代统治者都把吏治比作是救火扬沸之事,案件久延不结,不仅有碍公平正义,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对于地方官员来说,如果是民事案件,办理还相对容易些,毕竟大多数民事案都事出有因,有章可循。但对于命案或盗案这样的刑事案,往往并无办案头绪,需要广泛搜证才能结案。如果是毫无侦缉方向的无头案,破案所需时日很难有定准,即使已经认定了真凶实犯,也常因案犯逃逸在外,难以缉获而无法结案,超过规定期限是很常见的事。若是罚俸之类的小处分,经办官员还可以承受,毕竟清代有相当一部分官员,并不是靠俸禄吃饭,但要是被降级或革职开缺,后果就很严重了。清代的捐纳制度,产生了大量的候补官员,一旦出现职缺,候补入替,前任再想官复原职,难度非常大。

  最常见的规避方法是用级抵消。清代为了鼓励基层官员勤政爱民,对基层官员有记录和加级两种奖励方式,记录三次可加一级。加级除了可以作为升迁、支取俸禄方面的依据,也可以抵消降级的处分。如果官员任内有三件案子超期未能结案,且加级亦有三次,就可以不奖不惩,两相抵消。

  但这种方式也不是百分之百保险。清人何刚德《春明梦录》载,四川某县有一位掌管缉捕、关押的典史,任内有三案未结,加级也有三次,恰好两相抵消。材料上交吏部审核时,吏部的书吏想要讹他一笔钱,典史自忖功过可以相抵,无须打点,就拒绝了。于是书吏就故意在材料中作弊,多加了一件案子,典史遂被开革除名。虽然这位典史后来通过四川总督向吏部申诉,洗刷了冤情,官复原职,但是所花费的钱财,已数倍于吏部讹他之数。

  另一种规避风险的方式,是经办案子时,把本来属于严重刑事案的,淡化为普通案件。清人陈其元《庸闲斋笔记》描述,他任青浦县令时,境内某夜发生盗案。盗贼用软梯越墙入室,撬门行窃,事主被惊醒后大喊,盗贼遂以刀威逼,抢走洋银一元、钱五百文、布衣数件后逃走。事主的哥哥也在县衙做事,看到所失不多,又担心案子日后会影响到经办人,遂遵照当时的“潜规则”,主动称为“窃案”。因为窃案只是窃取,属于普通治安案件,盗案则为强夺,属于刑事案,是要上报刑部的。而在这件案子当中,盗贼行窃时用刀威逼事主,性质已在刑案之列,归为窃案明显与事实不符。陈其元没有遵照“潜规则”行事,坚持列为盗案申报上去。后来案子毫无线索,一年半限满,依然无法结案,陈其元又无级可抵,遂被降一级调用。

  尽快破案当然是最好的方式。但在没有侦破头绪的情况下,官员们就罔顾事实,凭空诬陷,甚至动用严刑。老百姓一旦被牵涉进去,即使清白无辜,往往也是无从辩驳,为了能够从中脱身,只能委曲求全花钱摆平。于是,代人受过、株连波及、平白蒙冤的事情层出不穷。

  本来清廷设定案件的承审期限,并作为奖惩依据,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体制的腐朽,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反而加深了官场的黑暗和腐败以及吏治的失控。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