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是法国女作家瓦内莎·斯普林格拉的自传体作品,是一部有关创伤、疗愈和勇气的回忆录。作者以冷静坦诚的文字,讲述了自己(化名V)14岁时被年长她30多岁的法国作家加布里埃尔·马茨内夫(化名G)引诱、控制,并发展出一段畸形关系的经历。全书短短6万字,对作者而言,是一生的噩梦,而站出来用笔触写下惊人的经历,让人心疼,又感叹其勇气。
在作者所述这段关系中,G是诱捕者,V是猎物。后来,G又利用各种手段对V进行控制,使得她身处痛苦之中却难以脱身,她不断陷入自我怀疑的处境——因为,在她和G的感情关系中,曾经的她并没有表示拒绝,G的很多行为都经过了她的同意。与此同时,当时的法国社会对此抱以纵容的态度,只因为——“是的,我同意了,那年我14岁。他们说我不是受害者,而是同谋。”
正因如此,我们就更有必要探讨:一个刚步入青春期的小女孩的“同意”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
女孩V成长在一个破碎家庭,有一个脾气暴躁且冷漠无情的父亲,她从小伴随父母打斗争吵入睡,直至后来父亲彻底离开她的生活。她有一个看似主张“女性主义”的母亲,随意在家中与情人约会,并不避讳14岁的女儿……而在学校,她又是属于那种丑小鸭似的存在,无人关注无人问津。“缺失感,那种对爱的缺失感让人不惜饮鸩止渴,带着释然、感激与幸福”。
所以,V在一次跟随母亲参加的聚会中,第一次感受到了来自一位年长且有声望的异性G的凝视和关注——G在当时已经是一位知名作家,是很多女性仰慕的对象。所以,V的内心瞬间受到了极大的震动。对于一个极度缺乏关爱的14岁女孩来说,这种诱惑实在太大了。于是,聚会之后,G处心积虑接近她并多次试图制造偶遇,多次给她写信并成功约她单独见面——第一次单独见面,她便在他的热烈注视和极致关心下,成了这个成年男子的捕获之物。
面对G疯狂示爱与灌输,V很快就认定,他们之间拥有“崇高且独一无二的爱情”,她为自己成为一位文采斐然的知名作家的“缪斯”而感到荣幸。根本不知对错、对男女关系没有明确判断能力的V觉得这是所谓的爱情,从而对G的所作所为全部“同意”。年幼的V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只是一个合适的猎物——正如她后来所述:“一位惯于消失、并给我的人生留下难以想象的空白的父亲。对阅读的强烈兴趣。有些早熟的性观念。还有尤其重要的,一股巨大的、渴望被人关注的需要。万事俱备。”
法国哲学家热纳维耶芙·弗雷斯曾经很恰当地将“同意”定义为:“能够说‘好’的能力”,它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即自由与双方平等。要想自由地表示同意,就不应受任何形式的胁迫,为此,必须处在一段相互平等的关系中。我们需要记住:不平等关系中的“同意”是没有意义的。这样的“同意”,“是一种让人惊惧的噩梦,一种无以名状的残暴”。
同意问题是性侵犯罪的核心,对“性同意”的讨论,不止于行为发生需要得到许可,还包括对围绕于此的性别、权力、道德和文化的重新审视。而在《同意》一书中,恰恰就涉及V的“同意”,是平等关系中的真同意,还是在权力、地位、年龄等因素掩盖或蒙蔽下的“同意”?事实上,在此类犯罪中,“同意”问题十分复杂,直至今日,它在全世界范围内仍属悬而未决的问题。
笔者长期分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对此更是深有体会。比如,未成年人会遭遇各种形式的权力滥用,父母、教师、教育工作者、医生、体育教练,或者仅仅是一个代表某种权威、与家里走得近的朋友,都对未成年人具有一定影响。很多未成年人尚未成熟到能够意识到自己被人控制摆布,因此有些人可能利用“优势地位”从未成年人处获得性方面的好处。
当然,正如书中所叙述的:处于思想与观念混乱期的全社会的共谋,更是异常可怕的存在。《同意》结尾有这样一句话:“选中那些孤独、敏感、缺乏家庭关怀的女孩时,G就清楚地知道她们不可能威胁到他的名声。因为沉默便意味着同意。”很明显,这便是G寻找猎物的标准。
事实上,V的妈妈知道G与女儿的关系,也知道G是恋童癖,但是,她默许了G的存在及其行为。V的父亲知道后只会谩骂女儿,虽然赌咒说要报警,但是他什么也没做;而且,明明是G在犯罪,他却认为是女儿在“堕落”,这为他日后继续无视女儿被侵犯提供了逃避责任的借口。事实上,G曾经多次因被举报而被调查,警官都没有注意到V这个未成年女孩,实在让人难以置信。尤其令人发指的是,当时有多位知名作家,联名签署了支持G写下的支持成年人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之间“恋爱”自由的请愿书。正如作者的愤慨:“当没有任何人对我的境况感到惊讶时,我也有种直觉——我所处的这个世界不太对劲。”
其实,有时候,只需要一个声音,就能打破沉默的共谋。
《同意》一书的出版,“像一枚燃烧弹,向法国的脸上掷去”——该书出版之后,检察官展开了对名作家G的调查。G与三家出版社的合作被终止,终身津贴被取消……政府宣布将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5岁——可以说,这是一次胜利!
世界范围内,呈现未成年人被性侵类作品日益增多,无论是《熔炉》《无声》,还是《素媛》《嘉年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等等,这些都直接展现着现实的疼痛和社会的反思。
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执法司法也面临日益复杂的情况。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且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我国高度重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适用更加严格的“谨慎义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36957人,同比上升20.4%。“两高两部”202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对14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
这也让我们反思与审视:以往“谈性色变”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如今性早熟已不再隐晦,如今的孩子经常被冠以性早熟之名。其实,所谓的“性早熟”,一方面不过是如今这个时代良莠不齐的信息量的爆炸式冲击,孩子们貌似更加早熟、懂得更多,但并没有形成稳定的世界观和基本伦理观。另一方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相关行业、领域管理缺失更易催生、助长犯罪。有效治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加强诉源治理的道路,漫长而任重道远。
“强制是一种恶,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作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未成年人应当受到全社会保护,成年人应当约束自己。阿尔贝·加缪说过,文明的人是懂得自我克制的。《同意》的作者在书中写道:“我们有义务让读者明白,成年人和未达到性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应当受到谴责,也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同意”是一种权利,“不同意”也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篡改,不可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