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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刑与看客
2021-08-24 16:01:00  来源:检察日报

  所谓私刑,多指违背法律程序而私自对他人施用之刑罚。私刑之残忍无须讳言,然而经常会发现,当时在场的不少旁观者,对眼前所发生的事件却像看戏一样,对事件中的苦主漠不关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鲁迅先生在《阿Q正传》中曾以不无哀伤的笔调写道,阿Q进城见到革命党被杀,回家后作为谈资与一众乡亲津津乐道,大说“杀头,好看!好看!”

  此类情形自然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小说之中的桥段。2019年7月12日,广东省湛江市12岁留守男童因盗窃被发现而被商家绑在店外柱子上以鞭子抽打。监控视频显示,路过围观的看客神色冷漠。类似这种因盗窃而被绑、被打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被私刑之苦主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及残疾人等。除了被绑、被殴外,苦主亦有被戴上“我是贼”等赫然醒目的牌子广而告之的,甚至有人被游街示众。对盗窃行为,自然应予教育、谴责和惩戒,必要时可交其监护人和警方处置。但在大庭广众之下施以私刑实为不妥,而看客们见怪不怪之态度,甚至有些看客发出“打得好”的起哄或泄愤喊声,尤值深思。

  从社会丛林法则的维度来窥探看客心理,诸多看客之所以围观甚至唾骂被私刑之苦主,很大程度上是鉴于其对后者身份的认知,因为许多案件中的不法者多为来自于社会底层的弱者。如若是置换案件情景为入室抢劫、杀人越货者为江洋大盗,想来诸看客们可能早就如鸟兽散了。

  当然,究其对私刑的推崇之因,一些看客们对私刑的默许甚而赞许,除了漠不关心外,可能亦存在因自己或亲朋好友过往遭遇类似被害经历未得到满意处理而引发的报复性心理。而这种基于私力救济或同态复仇而来的“民间执法”,并非全然没有一丝朴素公义观融于其中,这也是为何看客对私刑容忍心理生成与维系的情理基础之一。然而,未经法定程序的非执法人员私自执法,往往带来的不过是一时之快,断送的却是民众对公义的长效认可。

  据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发布的“当前社会病态调查”显示,高达89.2%的受访者承认自己存在“看客心理”。有时看似无辜的看客,却于无形中不啻成为犯罪者的帮凶和教唆者。前些年,因见看客对正在发生的恶性案件视而不见或听而不闻,学界曾有主张创设“见危不救罪”,试图以国家强制性惩戒手段予以强化看客们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在排除看客与被害人之间基于亲权、师生、先前法律义务等特定法律关系后,将看客们不履行见危不救作为入罪之基础,可能是将道德过度法律化了。此举不但不能激发看客见义勇为的表现,反而更加将看客们推向了急于逃避的极端。

  时至今日,个人防卫仍有其存续的现实价值,这也是为何刑法并不禁止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但依据现代刑罚观,仅国家可行使刑罚权,任何自然人皆不能基于同态复仇而肆意妄为。因而,任何法治社会皆不能容忍私刑存在,看客心理亦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法律和道德规则之制约。

  法律不强人所难。故而对看客心理既不宜上纲上线进行道德绑架,路人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乃至恶性犯罪案件不一定要做到“路见不平一声吼”,但至少可以选择不做私刑的鼓动者和赞颂者,甚而在保障自身安全得前提下,亦可选择及时报警,或者勇敢且理性地见义勇为。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