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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失当行为的监督
2023-12-22 14:59: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一房二卖”纠纷中,法院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范畴、计算方法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选择和判断空间,享有自由裁量权。检例第156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意义”部分指出,对行使自由裁量权失当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监督,在实现个案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不断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失当行为的监督。

  一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违反市场交易一般规则的行为。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本身是一种交易,当事人都希望从该交易中获利,同时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当事人所承受的商业风险本身是可以通过交易得到补偿的。商业风险自负是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再到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体现了商业风险自负的精神。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房屋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因期房买卖具有融资属性,出卖人承担的商业风险通常高于现房买卖。在检例第156号指导性案例中,某物业发展公司先后与郑某安签订商铺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款付清后,向郑某安交付案涉房屋。多年后,某物业发展公司擅自将房屋低价出售给关联公司。二审法院以某物业发展公司再次出售案涉房屋的交易价格为考量因素,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将违约方承担的商业风险变更为违约方、守约方共同承担,明显违反市场交易一般规则。

  二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致使裁判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以及规定不明确,但情势所需时,法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化解矛盾纠纷,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少数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规范,导致法的可预期性受到较大影响,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办案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在个案中,判断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合理,除考虑立法精神外,还应考虑是否与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相符,是否与公序良俗相悖,是否与国家政策相符等。在检例第156号指导性案例中,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郑某安的1151.37万元损失仅获得503.54万元赔偿,剩余647.83万元损失无法得到救济,违背常情常理,违反公平原则。

  三是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明显失当的行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包括差额法、约定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衡量法,具体应采用何种计算方法,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可以说,法院在选择何种计算方法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在“一房二卖”纠纷中,合同未实际履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精确计算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比较困难,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酌定;对于合同已实际履行,因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采取差额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在检例第156号指导性案例中,郑某安占有使用房屋多年,二审法院采纳综合衡量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明显失当,未能充分保护郑某安的合法权益。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