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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证据的证明价值该如何彰显
2024-06-24 14:49: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严重暴力犯罪等传统犯罪占比不断下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等新型经济犯罪不断增多。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对专业性极强的财会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已经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的难题之一。在此背景下,安徽省黟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操震撰写的《常见经济犯罪财会证据审查实务指引》一书,围绕财会证据审查中的难点问题,从财会证据的常见类型、审查要点以及实务运用进行系统研究,为实务提供了有益参考。该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展示了财会证据在证明经济犯罪事实中具有的特殊法律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确认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经济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类型,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通常是间接的、无形的,主要是对经济秩序、公私财产的侵害。该书针对经济犯罪的细分领域对应介绍了不同类型的财会证据,用以反映犯罪行为在各细分领域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财会证据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入罪评价。作者认为,在证明经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方面,客观、稳定的财会证据,比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高。二是以财会证据对未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出罪评价。作者认为,要透过事实表象看清其内在本质,通过财会证据辨别表面上满足构罪要件但实质上却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犯罪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实和主观事实,其中,行为和结果属于客观事实,它们在客观上很容易得到验证,但对于主观故意这种“无法定义只能描述”的复杂心理现象,行为人行为时的所知所欲蕴藏于其内心,很多时候难以直接证明。该书结合司法办案经验,通过对财会证据的综合分析,还原了隐藏在经济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故意,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财会证据证明犯罪的直接故意。在经济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会隐藏在繁多财务资料以及真真假假的言词证据中,而在原犯罪场景中被忠实记录的财会证据,可以为确认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提供主客观综合验证。例如,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根据“利润表”“领料单”“成本计算单”等财会证据计算汇总行为人所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来判断或验证行为人的真正目的。当财会证据显示筹集资金仅有极小部分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时,显然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以财会证据揭示行为人的深层次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在大的犯罪故意框架下会产生若干深层故意,专业性的财会证据可以析离出这种深层故意,为证明犯罪故意提供更多证据支持。

  确认犯罪的数额(数量)。在经济犯罪中,数额(数量)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它们在定罪和量刑时发挥着主要的或关键性的作用。经粗略统计,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中,明确或概括性地规定数额(数量)与情节作为构成要件的条款,占所有刑法分则中涉及数额(数量)与情节条款总数的近60%。该书通过对经济犯罪中常见财会证据的分析,在讲清财会证据之间勾稽关系的基础上,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通过财会证据推导最终犯罪数额(数量)的过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会证据为犯罪数额(数量)的确定提供定性和定量基础。作者认为,依托财会证据确定的多项数额(数量),一方面可以为经济犯罪行为是否入罪提供定性基础,如在高利转贷罪中,当财会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时,司法机关应予以立案追诉;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经济犯罪行为提供定量分析基础,例如在集资诈骗案件中,以财会证据反映的各业务员参与诈骗的具体数额对其分别量刑,确保罪责刑相统一。二是犯罪数额(数量)的确定依赖多种财会证据的综合反映。该书认为,经济犯罪行为犯罪数额(数量)并非单纯依靠鉴定意见等专家意见确定,而是需要对各种财会证据综合分析后判断确定。例如,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判断行为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户数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时,不能对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予以采用,而是需要审查鉴定意见所采用的检验规则是否与刑事政策相左,是否采取了稳定性不高的言词证据作为检材等,只有在对多种财会证据的比对分析基础上确定的犯罪数额(数量),才是科学可靠的。

  财会证据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证据,其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区别于一般证据的特殊审查规则,总体来说,该书体现的财会证据审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证据充足规则。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定罪标准,只有充足的证据,才能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该书提出,财会证据不同于其他证据类型,单个财会证据只能零散性、片段性地反映一些信息,如果无法与其他财会证据对比组合,则其反映的可能就是无效信息甚至是错误信息。因此,对财会证据进行审查,首先要保证财会证据的充分性,包括证据种类的充分性和证据数量的充分性。前者是指司法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财会证据涵盖的种类,如准确辨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审计报告等财会证据,并在办案中尽可能确保财会证据种类的完整性;后者是指在同种证据下,尽可能取得足以支持结论的证据数量,用以保证财会证据结论的精确性,只有在保证财会证据充足的前提下,以之形成的相关数据和结论才有意义和成效。

  独立证明规则。财会证据在经济犯罪中可能会以多种证据形式呈现,如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各自具有独立的证明意义。该书认为:当前,基层司法实务中对待财会证据审查时存在唯“专家论”的倾向,存在以“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替代对财会证据的审查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鉴定意见”属于一种特殊“言词证据”,反映的是鉴定人的“陈述”。事实上,每一种财会证据都有自己的“语言”,有自身独特的证明作用。例如,原始凭证反映的是经办人当时的所思所想,记账凭证反映的是会计人员的主观思考,日记账反映的是出纳人员的直接认识,三种财会证据是从不同方向还原和证明某个案件事实,存在各自独特的证明意义。

  逻辑验证规则。刑事案件的办理是否经得起检验,最重要的是看其证据体系是否经得起检验。作者认为,在经济犯罪案件各类证据中,财会证据是最富有“逻辑性”的一类证据,这种证据的“逻辑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财会证据的产生有清晰的时间逻辑。只有产生了某类前置证据后,才能继而形成后一类证据,例如先有现金付款凭证,后有现金日记账流水记录。其次,财会证据内容有着严密的计算逻辑。多个财会证据之间的内容填列、数据反映有着严密的计算逻辑,例如在记账凭证、账簿、报表之间的数据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并非简单地直接汇总填列。最后,财会证据数据间的平衡逻辑。当一项经济犯罪行为发生后,多个财会证据会联动变化,使得原相关财会证据同步变化成一个个全新的财会证据,达到新的平衡。例如行为人从账务上侵占一项资产,就必须虚构另一事物以补平衡,常见的有虚列某项支出、以白条冲账以及使用其他账外资产以次充好等。正是因为财会证据本身存在上述“逻辑性”,也就赋予办案人员审查财会证据时可运用的逻辑验证规则,这不仅可以验证财会证据间的相关内容,还可以对其他非财会证据起到验证和突破的作用。

  当然,该书中的一些问题还值得深入研究,比如,如何进一步提炼财会证据审查规则,如何以财会证据解决刑事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如何对电子财会证据这类特殊财会证据进行有效审查等。但总体来说,这是一本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则与案例相结合的专著,能够为经济犯罪办案实务提供有益参考。

  (作者为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