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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内容规定别具特色
2024-07-24 17:37:00  来源:检察日报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内容完整,规定详尽,又经多年的修改和补充,积累了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与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相比,其内容涵盖了两部法律规定的绝大部分内容,其规定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检察长领导本院和下级检察院,联邦检察机关负责协调执法机关共同打击各类犯罪,突出国际合作,对检察人员权益的保护,对犯罪状况、犯罪举报等相关数据进行统一国家统计等。

  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仅要依靠本国的力量,同时,也要持续借鉴和吸收外国检察制度方面的宝贵经验。《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内容完整,规定详尽,又经过多年的修改和补充,积累了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对我国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发展概况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于1992年1月17日颁布,共七编54条。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过颁布的法律修改81次,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发布的裁决修改5次。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22年12月29日。目前,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基本框架没有大的变动,只是在第四编之后增加了一编,即第四编之一。整部法律共八编82条,其中,原有的4个法条失去了法律效力。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各编的主要内容

  第一编,总则,主要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职权、设立的法律依据、组织原则、开展各项工作的原则等。第二编,俄罗斯联邦检察系统及其组织结构,主要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系统的构成,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各级检察长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俄罗斯联邦各级检察院的设置和人员构成等。第三编,检察监督,分为四章,主要包括:执法监督,对遵守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监督,对从事特侦、调查和初步侦查工作的机关的执法监督,对执行刑罚和法院裁定的强制措施的机关和机构的管理部门以及关押被拘留人员和被逮捕人员的场所的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等。第四编,检察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理,主要规定检察官参与法院案件审理的权限和抗诉等问题。第四编之一,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在国际机构、外国和国际(跨国)法院、外国和国际仲裁法院(仲裁法庭)代表和维护俄罗斯联邦的利益。第五编,检察机关及所属机构的工作和检察机关及所属机构的干部,主要规定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检察人员的录用、考评、奖惩、休假、住房、医疗保障,检察官本人和家属的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等。第六编主要是关于军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一些特殊规定。第七编,规定有关检察机关的组织活动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规定的特别之处

  与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相比,《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内容涵盖了两部法律规定的绝大部分内容,《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规定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检察长领导本院和下级检察院。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4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遵循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原则开展工作。第1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俄罗斯联邦检察系统,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对该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任务负有完成的责任。该法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分别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院和与其同级的检察院。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院及与其同级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专门检察院,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军事检察长和其他专门检察长领导。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和与其同级的检察长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市、区检察院及与其同级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专门检察院,由相应的市、区检察长,军事检察长和其他专门检察长领导。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所在的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进而可以理解,在俄罗斯联邦,检察长不称为检察院检察长,而是在检察长前直接冠以行政区名称,如莫斯科市检察长。军事检察长等专门检察长根据所在部队(舰艇)及所属地区和所在领域等因素确定。

  (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负责协调执法机关共同打击各类犯罪。《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8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长负责协调内务机关、联邦安全机关、海关和其他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检察长负责召集协调会议、建立工作组、调取统计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并依照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的《关于协调打击犯罪工作条例》的规定,行使其他各项职权。

  《关于协调打击犯罪工作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协调的执法机关还包括俄罗斯联邦国民警卫队、俄罗斯联邦监狱部门、俄罗斯联邦法警机关、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等。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参与共同打击犯罪的工作,但审判机关须遵守审判独立原则。

  (三)突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把国际合作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即开篇的第2条,以一个条文单独规定,凸显了俄罗斯联邦对于同各国检察、司法机关开展交流合作的重视。该法还专门增加一编,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有权在国际机构、外国和国际(跨国)法院、外国和国际仲裁法院(仲裁法庭)代表俄罗斯联邦,并维护俄罗斯联邦的利益。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国际司法合作总局履行在国际机构、外国和国际(跨国)法院、外国和国际仲裁法院(仲裁法庭)代表和维护俄罗斯联邦的利益的职责。该法第2条规定表明,俄罗斯联邦将国际合作作为检察工作优先选项是长期的历史定位,是欲在国际舞台检察、司法领域发挥更大影响力的体现。第四编之一规定,则是俄罗斯联邦立法的新动向,更大程度上反映了俄罗斯联邦在当前特定的发展阶段应对国际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整体考量。

  (四)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职权。《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1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职权,即负责对遵守和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对遵守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行监督,依据自己的职权进行刑事追诉,并履行其他职责。具体规定为:对俄罗斯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代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督机关、上述机关(机构)的公职人员、对监管场所的人权保障和对被监管人员提供援助实行社会监督的主体、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实行执法监督,对上述单位发布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实行监督,对上述单位及其公职人员遵守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状况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的职权是该法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集中在第三编的四章里。

  (五)《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规定的几种法律文书。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使用的五种法律文书,即检察长要求书、检察长异议书、检察长意见书、检察长决定书和禁止违法警告书,鉴于篇幅原因,下面仅就检察长要求书作简要介绍: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负责对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具有导致腐败发生的作用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导致腐败的因素的,检察长应当向发布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机关、组织或者其公职人员提出修改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检察长要求书,并附消除发现的导致腐败因素的方法建议,或者依照俄罗斯联邦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公职人员应当自收到检察长要求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研究。检察长向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代表机关)或者向自治地方的代表机关提出的关于修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检察长要求书,有关机关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的会议上进行研究,并将有关研究结果立即告知提出该要求书的检察长。根据不同情况,检察长要求书有不同的要求,不执行检察长依职权提出的检察长要求书的,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六)对检察人员权益的保护。《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体现在对检察人员权益的保护方面,只要涉及检察人员权益的,即作详细规定。比如第44条(检察人员的物质保障和社会保障)、第44.1条(检察人员的住房保障)和第45条(对检察官的法律保护措施和社会支持措施)仅这三个法条就占用了该法整个篇幅的六分之一。此外,关于检察人员带薪休假、培训、考评、奖惩等均规定得十分详尽。下面以带薪休假为例,介绍该法对检察人员休息权利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41.4条规定,检察官、科研和教学人员每年享有期限为三十日的带薪休假,往返休假地点的时间不计入假期。在条件艰苦和气候恶劣地区工作的检察官,每年享有的带薪休假的假期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但不得少于四十五日。每年往返休假地点的路费可以报销一次。另外,检察官、科研和教学人员每年按不同工龄享有期限不等的追加的带薪休假,具体为:十年以上工龄的,五日;十五年以上工龄的,十日;二十年以上工龄的,十五日。在个别情况下,如检察人员申请并经有关检察机关及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当年的带薪休假可以转至下一年度。还规定,因检察机关及所属机构被撤销、精简编制、患病、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工作人员的意愿可以享有当年的带薪休假。在离开当年未享有例行年度带薪休假的,应根据当年工作时间按比例给予货币补偿。

  (七)有关国家信息统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对犯罪状况、犯罪举报、侦查工作、调查和检察监督数据进行统一的国家统计,并根据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原始统计数据进行国家统计管理。第5款规定,为了进行国家统一统计,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建立、开发、调试和维护国家法律统计自动化系统,是该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在国家法律统计自动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可以使用掌握相应原始统计数据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国家信息系统和软件工具。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有效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八)军事检察机关的隶属关系。《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14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配有第一副总检察长和若干副总检察长。第46条规定,俄罗斯联邦一名副总检察长兼军事总检察长,由其领导军事检察机关,负责军事检察机关的管理工作,他发布的命令和指示,所有军事检察院都必须执行。可见,军事检察机关是俄罗斯联邦检察系统的组成部分,处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统一领导之下。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司法协助处副处长)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