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困扰办案实践的难题之一。最高检自2021年12月起指导各地开展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就如何更加准确、科学、规范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探索创新。近日,记者就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围绕试点工作目的、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等问题采访了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
记者:如何理解“社会危险性”?对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评估的标准和方法是什么?
周惠永:社会危险性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关键。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主要包含犯罪嫌疑人有无再犯罪可能和妨碍诉讼风险。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规定“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情形,进一步丰富了社会危险性内涵。但我国现有立法尚未对“社会危险性”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通常由检察官凭借经验自由裁量,具有不确定性。构建一种相对统一的模式,符合实践需求,因此,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够辅助检察官准确把握羁押必要性条件和进行社会危险性情形判断,使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更加公正、客观、科学、规范,有效降低诉前羁押率。
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要站在既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角度综合考量。从我国法律及刑事司法领域相关实践看,影响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因素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状况。包含犯罪主体的身份状况如年龄、成长经历、前科劣迹等内在因素,也包含家庭、工作、社交等影响人格行为判断的外在因素等。二是犯罪性质。犯罪行为侵犯法益的种类不同,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就不同,具体包含犯罪情节、动机、目的、手段、对象及犯罪后果等方面。三是罪后表现。即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谅解等。如根据刑法规定,将自首、立功情节纳入社会危险性考量因素。
记者: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周惠永: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决好诉前羁押率过高与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司法办案理念更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不相适应的问题,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开展了“降低羁押率的有效路径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课题研究,并在全国11个省(市)部署开展试点探索工作,课题研究和试点探索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对法律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由于法条规定相对原则,检察官往往更多依靠自己的办案经验和逻辑思维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价,审查判断结果难免受主观因素影响,不同检察官对同一标准的把握也往往难以统一。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以大量审查逮捕案例数据为分析基础,针对不同类型犯罪设置各有侧重的评估指标,为检察官进行社会危险性判断提供相对统一、规范的参考标准。二是解决社会危险性证据收集审查不够全面问题。司法实践中,司法办案人员往往更注重对定罪证据的收集审查,对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以量化评估模型为指引,可以促使司法办案人员围绕影响社会危险性评估的相关因素和情形重点开展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工作。三是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性、能动性。现阶段,部分检察官为避免非羁押案件在后期诉讼程序中出现差错而导致不良评价,易出现“构罪即捕”的倾向。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为无社会危险性不逮捕的决定提供科学依据,可以提升检察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履职能动性,降低履职风险。
记者: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果?结合各地实践情况来看,还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周惠永: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院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了很多有意义的探索创新。如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引入应用技术手段,由检察官对指标要素进行简要勾选并评分,即可通过系统自动运算得出是否应予以逮捕的判断参考,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精准度。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通过规范社会危险性正负向指标评价标准,对初犯偶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55项社会危险性情形进行量化评估,2022年,该市批准逮捕人数同比下降54.49个百分点。浙江省金华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创新“三色码”明确报捕标准,探索数字化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实现侦查、审查、审判全程留痕闭环管理,2022年,该市实现报捕率、不捕率、诉前羁押率“三低”的良好司法效果。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在大量收集案例数据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量化指标设计,推动从单层评估指标体系向多层次评估指标分类体系升级,从而实现社会危险性从单一、静态评估向全面、动态评估转变。另外,非羁押实质性监管体系也要跟上,部分地区已经在积极探索集帮教、社区公益服务、数字化监管为一体的非羁押状态候审模式,以提升社会公众对“降低羁押率”的认同感。
当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的构建并非检察机关一家之事,需要进一步取得司法共识,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可以促使检警在更高层面达成共识、同向发力。接下来,要充分发挥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办公室在统一羁押理念、统一政策把握、统一证据标准、加强非羁押措施监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检警协同推进落实。
记者:在尊重诉讼规律,恪守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如何借助大数据、高科技探索构建社会危险性智能化量化评估系统(模型),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支撑?
周惠永:随着大数据、数字科技的发展,社会危险性智能化量化评估已经具备现实基础和技术支撑。立足智能化、信息化的量化评估一般分三个步骤:一是指标筛选。借助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电子卷宗全面推广运用优势,通过筛查案卡、检索关键词等方式收集案件相关数据信息,梳理出影响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各项因素指标。当前,有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已实现前科劣迹、脱逃、社区矫正等数据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危险性评估的精准性、便捷性。二是权重赋值。借助大数据分析,对每项因素指标按照影响权重进行赋分,设置风险临界点,生成量化评估模型。三是综合评定。办理案件时,勾选或输入影响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因素指标,通过技术软件运算得出风险系数值,以此为参考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社会危险性较低的则不存在羁押必要。
借助大数据、高科技探索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一方面,可以用于辅助支撑各地检察院以信息化的手段,灵活自定义评估模型,进而完成社会危险性量化实践,科学、合理降低诉前羁押率;另一方面,通过评估系统采集各地办案数据并加以分析运用,可以帮助上级检察机关实现案件质量监控,提升办案质效。
记者: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将对审查逮捕、起诉等相关工作产生哪些影响?
周惠永:首先,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可以帮助检察官更好把握宽严标准,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实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量化评估后社会危险性大、情节恶劣的,依法逮捕羁押;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改变传统的“构罪即捕”“一捕到底”。其次,能够确保捕诉案件办理精准高效。通过量化评估进一步明确证明社会危险性的标准和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为司法办案人员提供参考依据,督促办案人员及时收集、固定和审查社会危险性证据,全面加强对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的审查研判,提升办案质效。再次,可以加强捕诉案件风险防控管理。通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避免司法办案人员在羁押审查中对裁量权的滥用,确保检察官公正、客观履职,有效降低办案质量风险和廉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