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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酒后肇事逃逸又饮“二场酒” 法网恢恢终获刑
2022-07-05 09:13:00  来源:海门检察

  朋友小聚喝酒助兴,事后酒意未消遂开车回家,途中撞坏路边护栏,竟驾车离开现场并由妻子顶包,自己大摇大摆又去饭店和朋友喝酒,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由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危险驾驶案获海门区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定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6月15日中午,张某驾驶汽车到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三两左右白酒。稍加休息后张某遂驾车返回家中,行经三厂街道望江南路时,撞坏路边护栏。事故发生后,张某未及时报警,而是驾车离开现场。一经过市民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加以研判,打电话联系张某,此时张某仍揣着侥幸心理,否认该车辆系自己驾驶。后其与妻子碰头,默认由妻子为其顶包。当日下午2时许,以为万事大吉的张某又坐上酒桌,几杯黄酒下肚,直至被公安人员抓获。而另一边,其妻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

  张某酒驾发生事故后逃逸并由他人顶包,自己再次饮酒的行为,是否能认定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检察官认为,该案适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张某明知自己酒后驾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张某负有停车保护现场、报警等法定义务,而他驾车逃离现场,更有默许他人顶包的行为,其主观就是逃避法律追究,应适用上述“两高一部”《意见》的规定。后经鉴定,张某二次饮酒后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7.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应当认定为醉酒。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海门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检察官提醒:醉驾入刑11载,高压打击态势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犯罪,但仍有不少人揣着侥幸心理“前赴后继”,不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人生履历添上不光彩的一笔,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还要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逃避处罚,在被查获前再次饮酒的,司法机关以最后一次乙醇检测含量为追责依据,故切莫想着钻法律的空子;若驾驶人指使他人顶包,顶包人则可能涉嫌伪证罪,双双深陷囹圄。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向酒驾说不,切莫以身试法。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