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放在这里的酒怎么就又没了呢?”某超市内小瓶装白酒不断莫名消失引起了超市老板施某的注意。
施某的超市位于海门城区某老小区门口,规模虽小,来往人流量却也不少。2022年底,施某在盘点货物时发现某品牌的白酒数量与货物单并不相符,施某顿时心生疑窦。自此,他留了个心眼,对往来人员也多了几分注意。
2023年1月13日,一名50多岁的男子走进店内,不停地在白酒货架前徘徊。施某的视线停留在他身上,亲眼见到该男子将三瓶白酒放进自己的口袋中。正当该男子准备走出超市时,施某将他一把拉住。两人争执不下,施某提起查看监控。原来自2022年9月开始,该男子经常来到这家超市。每次都顺走2至3瓶白酒,价格虽然不高,但是5个月来居然盗窃了10次之多。至此,施某选择报警。
经调查发现,无业男子沈某经济拮据却又嗜酒,为了能经常喝上酒,便打起了歪主意。他趁超市老板不注意,将几瓶白酒放入衣服口袋中,再拿两包廉价袋装黄酒作掩护,到收银台付款后佯装镇定地离开。由于小超市只有店主一人看店,沈某首次盗窃便顺利得手,尝到甜头之后就一发而不可收。
“酒瘾犯了又缺钱买酒,想着这酒不贵,偷偷拿一点没事的,每次偷到的酒当天就喝完了,就又忍不住想去偷。现在知道错了,以后不会再犯了。”在讯问时沈某后悔至极。
“虽然你偷的酒价值不高,但是你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是‘多次盗窃’了。这种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沈某当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海门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沈某提起公诉,最终,沈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本案中,沈某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就是其认为小偷小摸无伤大雅。殊不知,盗窃数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日常生活中,大家切勿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财物,切莫抱有贪念和侥幸心理。同时,大家也要注意时刻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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