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室内摆放着的“香烟机”,看似是兑换奖品的游戏机,实则是具有退分功能、以高档香烟为噱头的“赌博机”。
近日,经海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黄某等20余人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黄某经营了一家棋牌室,但生意一直不温不火。某日,黄某的朋友李某来到棋牌室打牌,向黄某推荐起“生财之道”——合作经营“香烟机”。“香烟机”上方的屏幕可以用来进行“捕鱼游戏”,下方操作台前侧摆着价格不等的各品牌香烟,作为“奖品”用来吸引客户参与,玩“捕鱼游戏”达到一定积分后机器就可以自动“吐出”香烟,但游戏能不能赢、赢多少积分都由“机主”控制。
“可观的收入”正中黄某下怀,两人一拍即合。于是李某联系“机主”施某,把几台“香烟机”放置在黄某经营的棋牌室里,收益则由棋牌室经营者黄某、“介绍人”李某和“机主”施某三人瓜分。
“香烟机”放置了两个月,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就获取了1万多元的收入。李某感觉到“香烟机”近乎无本起利,思量着干脆将施某踢出,自己“单干”。于是李某在网上购置了数台一模一样的机器放在了棋牌室内,从“介绍人”摇身一变成了“机主”,同时也开始向多家棋牌室经营者推销起了自家的“香烟机”。此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施某、李某等人共投放了23台“香烟机”,违法所得高达40余万元。
2022年9月,海门区公安局在日常接处警中发现棋牌室内暗藏的“香烟机”,并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犯罪嫌疑人施某、李某、黄某等人立案侦查。海门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派员提前介入该案件,并建议侦查机关对涉案香烟机性质进行鉴定,对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2023年6月起,海门区检察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对施某、李某、黄某等20余人分批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构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条链接来源:《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