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第5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为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实现诉讼目的,而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活动。客观是基本方法,公正是基本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核心。对具体行政检察监督而言,客观公正义务的规定较为原则,笔者认为,从宏观角度考量,行政检察监督践行客观公正义务,应该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监督理念的客观公正。一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法律监督不是你错我对、你输我赢,法律监督者并不是高人一等。法律监督不是零和博弈,监督与被监督的目标都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要站在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一方面积极主动与法院和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监督其依法履职;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争取得到理解、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二是坚持穿透式监督理念。行政检察不能只满足于监督法院的裁判、执行是否站得住脚,还要加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调查核实。要强化能动监督,尊重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着眼于满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关注并解决合理性问题,对当事人实质诉求作出积极回应,力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使案件办理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三是坚持服务大局的监督理念。行政检察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检察官在办案中对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普遍性问题,以及涉案单位、部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要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化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努力做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治理一方”。
坚持角色定位客观公正。一是避免检察官当事人化。检察官是“忠诚、公正、善良”的法律守护人,负有发现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是监督法院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背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帮助申请人打行政官司,因此检察官应当保持中立,不能成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代言人。二是保持检察权谦抑性,恪守检察权边界。要尊重法院的审判权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法院裁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的,一般不启动监督程序。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认识到当事人才是自身利益最好的判断者和维护者,在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进行相应监督活动。
坚持办案过程客观公正。一是坚持程序正义。办案过程应当保证程序公正,得到申请监督人的认可。要规范办案流程,特别是在接触申请人时,要注意言行举止,依法、平等对待当事人,树立公正形象,彰显检察公信力。二是保障办案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认真遵守法定审查期限和“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实体结果答复”制度,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科学合理分配办案时间,有效推进办案进程,加快办案进度,防止超期甚至久拖不决。三是用好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检察官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充分、有效的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为促进社会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加大公开听证力度。“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开展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等参加,使争议化解工作更加开放、透明,把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在听证中促成和解。五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在具体实践中,有的行政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缺乏监督的准度、逻辑的精度、说理的深度等问题。应当围绕争议事实、法律适用、证据采信进行必要、充分的阐述论证,增强监督意见的客观性、针对性、逻辑性和说理性,全面提升法律文书质量。
坚持处理结果客观公正。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要将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义务贯穿于办案始终。对于人民法院裁判和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不能迁就照顾,牺牲法治尊严和公平正义。对于人民法院裁判和行政行为合法正确的,要依法支持,决不能为转移矛盾或信访压力而提出监督意见,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若申请人因多年诉讼确有生活困难的,为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积极协调给予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温度、检察关怀。对于人民法院裁判和行政行为均无不当、申请人诉求不合法、不合理的,应当及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使申请人回归理性、息诉服判。
坚持严守办案纪律做到客观公正。一是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坚守初心使命,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主动、如实填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强化检察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二是严守接待纪律。检察官在接待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时,应当严格遵守接待纪律。禁止非工作事由、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待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禁止接受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礼品,做到秉公司法、廉洁办案。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