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云波危险驾驶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舒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凌晨因打不到车无法回暂住地,在明知被告人夏云波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夏云波驾车送其回暂住地,后夏云波驾驶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夏云波与舒某某让吴某某顶包,被处警民警查获。被告人夏云波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走进一线看检察】海门区检察院一案件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三八”国际妇女节 】春日烂漫映红颜,检察巾帼展英姿
国际宣传片全网首发!《行动中的检察官:守望美好生活》
【巳巳如意】海门区检察院给您拜年啦!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