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郭鹏程盗窃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鹏程伙同毛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中午至海门街道某超市前进行查看后,窃得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62元。被告人郭鹏程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郭鹏程盗窃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鹏程伙同毛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中午至海门街道某超市前进行查看后,窃得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62元。被告人郭鹏程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