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主要受理对副处级以上干部上述犯罪的举报。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及要求
1、公民举报可以采用来人、来信、电话、传真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单位举报应以组织名义派人携带有关材料来面谈,情况特殊的可以用电话举报。
2、公民举报提倡署名,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如果举报人不愿署名举报,可采取匿名方式举报,但应与举报中心保持联系,以便于核实情况,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做到举报案件有答复。
3、公民举报提倡举证举报,在举报时要尽可能提供对情况了解的人、证据材料、以便顺利进行查处。
4、公民举报要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和犯罪事实,并尽量把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反映清楚,既不能随意夸大,也不能缩小。凡捏造事实或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对事实不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举报不实,不适用此款。
5、公民举报切忌把同一内容的举报,分别向管辖不同、级别不同的多家举报机构同时举报,提倡按案件管辖范围举报,以便直接受理和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