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告、检举、揭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二、控告、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三、因离婚、收养、继承、房屋、债务、宅基地以及侵权赔偿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四、因各种合同、协议,如货物运输、财产租赁、借款、保险等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五、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重婚、虐待等,由人民法院处理。
六、盗窃、诈骗、交通肇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七、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八、偷税、漏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九、职工因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劳动就业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十、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等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