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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检法合力亮剑拒执行为
2024-12-31 09:07:00  来源:海门检察

  为依法严惩拒执行为,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海门区检察院近日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该案于12月24日在海门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门区检察院检察长潘德峰出庭支持公诉,海门区法院院长杜开林担任审判长,多名被执行人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案情介绍

  被告人蒋某某因与其堂兄弟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纠纷,被其堂兄弟起诉,海门法院经调解确认蒋某某需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其堂兄弟劳务工资40万余元。因蒋某某期满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其堂兄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在被执行期间,通过自动履行、扣划银行存款及拍卖不动产等途径,蒋某某共清偿28万余元,但仍未全部履行。后法院向其发出责令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多次责令其交付名下小汽车1辆,蒋某某收到通知书后始终拒不交付该汽车。2024年7月25日,因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门区法院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元,被告人蒋某某拒不缴纳罚款且拒不交付车辆。

  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蒋某某多次向检察机关表示此事仅仅是双方的民事纠纷,自己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告知蒋某某相关法律规定,并给其一定的宽限期让其履行执行义务。但期限届满,蒋某某仍然未履行相关的执行义务。直到案件被提起公诉后,蒋某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主动联系法院,在开庭前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项,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潘德峰检察长就该案定罪量刑发表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蒋某某态度转变,当庭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准确,量刑适当,当庭作出宣判,以被告人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什么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呢?今年,“两高”新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五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十项详细的解释,其中第(五)项“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所指的就是上文中蒋某某的行为。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