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你不构成犯罪,也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不起诉,鉴于你是未成年人,我们决定对你从宽处理,希望你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心怀感恩,重新出发.....”
“我很后悔,我会努力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天郑重承诺,低沉的声音中透露着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深深忏悔。
4月17日上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内正在举行一场不起诉宣告训诫仪式,这是省院出台未成年人检察训诫工作指导意见后海门检察院开展的首次公开训诫。活动邀请了被不起诉人暂住地村干部、社区民警、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与。
小天成长于单亲家庭,跟着父亲来海谋生。经济拮据的父亲在农村租了块地搭建了几间棚屋作为安身之地,小天嫌弃居住条件简陋,独自在外租房,由于手头紧张,没钱付房租,他把手伸向了他人的电瓶三轮车,涉案金额2900 元。
检察机关认为小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小天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自己的罪行,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遂对其作出相对不诉处理。
在检察官宣读完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及帮教小组成员分别从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等方面对小天进行了训诫,对近期其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表现给予肯定,对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提出了针对性引导和建议。
“感谢检察机关给了小天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作为父亲,我会认真检讨反思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多和孩子沟通,努力做一个合格的“父母亲”。”小天的父亲在宣告仪式上说。
“司法化训诫不同于简单的批评教育,建立在检察机关细致的调查、耐心的说理之上,仪式感传递出的法律威严和司法温度,更容易触动和感化未成年人。”人民监督员蔡艳点评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