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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纠错的检察印迹
2025-04-01 10:10:00  来源:检察日报

  清末民初,传统的刑事救济制度出现了革新,1911年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下称《草案》)首次规定了对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再审是于受刑或释放之判决确定后,因发现事实上有重大错误或恐有重大错误再行审判之程序。”这一《草案》的影响在上个世纪初年的检察纠错案例中得到了体现。

  再审纠错涉及秩序价值和公正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终审判决一旦确定,如果还允许争辩,将影响判决既判力,动摇法的确定性;另一方面,若生效判决存在重大错误,还坚持维护既判力,无疑违背了公平正义。为协调秩序和公正之间的关系,《草案》立法者阐述了再审制度的设立宗旨,“非常上告为判决确定后更正违法判决之程序,有专以保护受刑人为宗旨,仅许为有利于被告人之上告者……”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启动再审的主体为检察官,受刑人及其近亲属。再审的条件为裁判违法:“判决确定后,对于违法之审判,随时得为非常上告。”并明确了再审的管辖机关——大理院。

  在张得富等人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郭三与郭杨氏为夫妻,郭杨氏与张得富私通。1912年3月23日,张得富趁被害人郭三外出卖柴之际,伙同其兄弟张得怀一起将其杀死,之后张得富将杀害郭三的行为告知了郭杨氏。江宁地方审判厅终审判决张得富死刑,张得怀、郭杨氏有期徒刑十年。1913年,总检察厅提起再审,认为郭杨氏案发前不知情,案发时不在场,“法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生效裁判以“知杀不报”为由认定郭杨氏成立犯罪于法无据。大理院最终撤销原判,改判郭杨氏无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理念,通过这些具体生动的检察实践逐步深入人心。

  1913年,山西旱灾,因此前年年干旱,当地五十余村的受灾群众相继进城,请求政府缓征钱粮、开展赈灾工作。其间,被告人侯辑瑞、王希祖被受灾群众推选为代表,向地方官员下跪陈情,要求政府赈灾并缓征钱粮。山西高等审判厅认为,被告人侯辑瑞、王希祖构成骚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检察厅提起再审认为,骚扰罪的本意“必以有妨害一地方之安宁秩序为主要之原素”,主观上,两被告人被灾民推选为代表,无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非法律所应罚”;客观上,两被告人向知县转述灾民诉求,经地方官员劝说后灾民相继解散,无证据证明存在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大理院改判侯辑瑞、王希祖无罪。

  1915年,四川陶云周养的几匹马闯进李元田的小麦地,因马匹践踏了麦苗,陶、李两人发生口角,迅速引发陶氏和李氏两个家族之间的纷争。陶云周与李元田相互对骂,陶氏家族的陶雨清、陶锡华等人到场助势,李氏家族的李明廷、李小六也加入辱骂。争执中陶云周气愤之极,忽然拿出刀乱砍,刺死了李明廷、刺伤了李小六,还将劝架的群众陈锡山杀死。四川高等审判厅判决认为,被告人陶雨清、陶锡华帮助陶云周故意杀人,成立共同犯罪。总检察厅提出再审,认为陶雨清、陶锡华两人仅到场助势辱骂,既无共同杀人之故意,案卷中也无帮助殴打或杀人的相关证据,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大理院采纳了总检察厅意见,两被告人终获无罪判决。

  沈家本曾指出:“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证据裁判、无罪等这些国人尚不熟悉的新名词,经由鲜活的检察监督实践,有力彰显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传统刑事司法一般以“情有可矜”对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处理,但清代呈现出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发展趋势。《大清律例》规定,“疯病杀人”应监禁,定期诊验后发现痊愈的,酌情交由亲属领回。一些患者因未得到科学治疗,被家人领回后又发生新的犯罪行为。因此,乾隆二十七年颁布新规:“凡疯病杀人者,永远锁锢,虽或痊愈,不准释放。”精神病人犯罪一律被判为终身监禁,即便康复或大赦也不能走出监狱。

  1913年总检察厅提起监督的精神病人杀人案也可以提供一些参考:被告人况荣耀因疯病发作,将其父况长林用锄头打伤并致其死亡。重庆地方审判厅认为精神病人杀人“依法不能为罪”,判处其终身监禁。总检察厅认为,判处精神病人终身监禁属于解释法律错误,被告人若痊愈,不得施以监禁。大理院详细阐述了不同于总检察厅的判决理由:监禁不属于自由刑,而是行政处分;为防范此类特殊群体继续危害社会,可交付精神病院或其他场所限制其自由,因此,改判被告人监禁至疯病痊愈时释放。

  1914年12月22日,被告人于鸿由因精神病复发,随手拾了一根木棍在路上游荡,正好挑担小贩郝保太路过,被于鸿由用木棍击中头部而倒地身亡。一审认为被告人于鸿由疯病伤人致死,判处其无期徒刑;山东高等审判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为罪,改判其终身监禁。总检察厅提出再审,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精神病复发所致,判决未依法将被告人先行宣告无罪,属于违法;判处其终身监禁,也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大理院改判被告人无罪,并施以监禁处分。刑事司法首次超越了打击犯罪的纯粹工具价值,逐渐展现出其独特的理性和温情。

  “当我们看到某种观念似乎非常熟悉和自然的时候,就想当然地以为它从来就是如此。许多我们现在视为当然的东西,都是过去的人们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或思索才得来的。”在漫长岁月的风雨历程中,司法机关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水滴石穿地彰显现代法治理念,推动了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的现代转型。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