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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以来执行 “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2021-11-22 10:14:00  来源:海门检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更好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以来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如下: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为了细化、实化“三个规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9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和2020年4月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把记录报告事项内容,从司法办案延伸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事项,基本上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职权,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截止2021年10月,本院共主动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65件,其中院领导带头记录报告21件,占32.3%,中层干部记录报告32件,占49.2%,其他检察人员记录报告12件,占18.5%。从记录报告的内容来看,反映情况、过问了解为64件,占98.5%,其他情形1件,占1.5%。

  2021年3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本院共记录重大事项61件,远超去年同期,反映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干警“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制度的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升,执行“三个规定”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本院将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督促我们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