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具体来说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五年来,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68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4件,受理民事审违监督案37件,发出检察建议37件,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73件,发出检察建议57件,受理民事支持起诉仲裁案185件。
借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关注当事人依托“套路贷”以虚假诉讼等方式获取审判机关虚假民事裁判、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五年来共办理虚假诉讼类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4件,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在办理陈某某与茅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涉嫌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系列案中,因该系列案案情复杂、涉众面广且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我院有效结合传统调查与技术支持手段,进一步厘清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最终确认民事调解虚假事实的成立,遂依法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法撤销原民事调解。
准确把握民法典精神内涵,更新理念深耕精准监督
程序合法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强化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加大对审限超期、违法送达、委托执行不规范、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与审判机关共同防范和约束审判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诉讼违法行为。持续推进民事执行监督。深入分析研究民事执行深层次违法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共同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办理尹某某与陈某、某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执行监督一案中,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查封已被拆迁的不动产,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我院及时跟进监督调查,经依法督促纠正后,该院予以纠正并对承办法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该案是我院从促进纠正执行违法行为向追责追纪审判人员的深层次监督的初步尝试,获评为全省“法律监督优秀案件”。
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以支持起诉工作为抓手,结合办案,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充分运用诉讼监督、支持起诉、支持仲裁等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树立风险意识,提升处置能力。安排专人接待、分流、处置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件,一旦发现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强化部门联动,推进系统治理。密切与公安、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人力资源等部门的沟通,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形成合力。畅通维权渠道,确保投诉有门。对履职中发现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农民工讨薪案件,主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在办理某家纺公司拖欠36名工人共计56万余元劳动报酬的案件中,我院协同仲裁委对该案进行庭前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庭前达成协议,签订仲裁调解书,该家纺公司同意限期内将拖欠工资款支付完毕。该案通过一纸调解书为36名工人讨回欠薪56万余元,相关报道被江苏长安网、江苏检察网、江苏政法微博等新闻媒体录用转载。
监督与服务并重,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积极落实中政委和高检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指导意见,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我院在办理李某某虚假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案中,发现李某某与某木业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杨某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关系,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成功获得仲裁裁决支持。因本案属于虚假仲裁,原裁决损害了某木业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我院遂依法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建议,后李某某主动退还涉案金额35万元,有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深化落实“枫桥经验”,助力化解社会矛盾
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诉源治理,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全过程。对于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切入矛盾焦点,推动当事人双方平等主体握手言和。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着力强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领域案件办理,积极发挥民事检察在维护保障民生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办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办理费某某主张民事案件鉴定费用案时,我院通过多次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费某某通过民事起诉方式向义务人主张了支付诉求并获支持,该信访风险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