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体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
五年来,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5件,受理行政审违监督案12件,发出检察建议10件,受理行政执行监督案28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件。
紧紧围绕保障高质量发展,强化行政检察履职
服务护航民营企业
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监督与服务并举,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发展环境。如我区某肉制品公司因生猪屠宰检验检疫不规范,致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猪肉流入上海市场流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发后,企业因生猪屠宰检疫不规范被上海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同时被停止了猪肉制品进沪销售资格,陷入停工停产状态面临巨大损失。检察机关秉持“不让一个案子拖垮一个企业”的司法理念,一方面对接上海检方共同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生猪屠宰企业代表开展诉前磋商,督促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推动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治理全面开展。另一方面,邀请上海、南通两地农业农村工作部门专家到企业现场指导,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报批手续,企业重新取得屠宰证和进沪证,确保了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找准行政检察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切入点,加强涉农行政检察工作,促进乡村社会治理。为及时推进全区农业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我院主动走访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乡镇,就如何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向行政机关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提示函,就如何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活动等进行宣传,为治理农村乱占耕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积极参与区域社会治理
围绕推进区域治理现代化等重大部署,确保问题找准、建议可行、积极有效。针对社保管理部门存在对被判刑人员在服刑、缓刑期间违规发放养老金,导致国有财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我院向行政职能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并及时追缴。该检察建议的及时发出为国家挽回社保基金损失30余万元,并推动了职能部门对被判刑人员养老金发放、调整常态化和动态化监管的进一步落实。
坚持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强化行政审判违法行为监督
通过提出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督促审判机关依法整改,着力提升监督质效。在办理沈某等4人因与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纠纷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我院发现审判机关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果后,未严格依照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方式继续送达,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遂依法向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该院予以采纳并积极整改。
强化行政裁判执行监督
既重视对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等情形的监督,也重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判违法情形的监督。在办理两起委托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我院发现分别存在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函一收了之、不作处理及委托法院一寄了之并执结案件,导致执行依据成一纸空文,“委而不执”致委托执行成效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我院遂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细化委托执行文书送达规则、提升依法办案的意识和能力等检察建议,该院予以采纳。
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重点为抓手,主动对接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破解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难题,促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依托“全国检察机关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的协作配合,共同研究破解疑难问题,推动提升土地执法查处效率,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成功办理4件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强化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在办理杨某对区国土资源局不当履职申请检察监督案中,杨某持有确认其对海门街道某房产具有所有权的生效民事判决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证,登记部门要求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予确权,无需出具该文书为由拒绝出具。多次办理未果的杨某向我院提出监督申请,我院多次与房产登记部门沟通协调,建议行政机关应根据确权法律文书为申请人杨某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最终,杨某顺利解决了困扰已久的烦恼,带着感谢信及题为“为民解忧好公仆,依法监督效率高”的锦旗,对检察院积极作为,督促履职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