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的沈警官给我们授课,这堂课对我触动真的很大,现在我能拥有一个相对自由的矫正机会确实很珍贵,接下来我一定主动接受监管,服从监管,绝不逾越法律红线。”课后,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说。
为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规定,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修心教育成效,近日,海门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干警受邀前往海门区司法局余东司法所,为16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教育宣讲。司法警察沈院卫以《珍惜自由、敬畏法律》为主题,结合工作中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深入浅出地为社区矫正对象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社区矫正对象意识到矫正机会的来之不易和自由的可贵,引导他们调整心态积极接受矫正。
沈院卫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缓刑适用的条件、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撤销缓刑及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等方面向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宣讲,并就常见的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帮信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后果等法律知识进行释法说理,引导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加强自我监督,严禁参加违法活动,坚决防止再次犯罪,鼓励他们坚定矫正信心、积极面对生活,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活动现场,检察干警还就社区矫正对象咨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矫正对象纷纷表示,这次学习教育十分有意义,一定会好好珍惜矫正机会,完成自身改造,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我们将扎实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深入基层司法所一线,积极探索有利于社区矫正的管理新模式,精准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规范管理,确保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贡献检察力量。”海门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朱卫表示。
下一步,海门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职能优势,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场所加强普法宣讲,同时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度,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为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