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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在心头的大石头落了地
2022-01-23 14:00: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某村村委会内,公开听证会结束后,案件当事人李明向在场的检察官表达谢意,“谢谢检察官!今天,这块压在我心头6年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2015年,李明受雇于包工头罗浩,为王明修建房屋。开工首日,罗浩与王明均不在场,李明觉得现场提供的水量太小,影响施工进度,便建议取对面公路施工队的水来用。得到王明姐姐的同意后,李明便帮忙弄水管取水,在此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经鉴定,李明左下肢9级伤残,左足10级伤残。

  对于谁该对李明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各方发生分歧,王明在垫付了5万元医药费后不再管。李明向法院起诉罗浩和王明二人后,一审法院认为,李明虽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在受雇于罗浩的施工过程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罗浩应当予以赔偿。而王明在明知罗浩没有建房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罗浩,也应该对罗浩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一审判决李明自负20%的责任,罗浩需承担80%的责任,赔偿李明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王明对罗浩赔偿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扣除王明之前垫付的医药费后,罗浩还需赔偿李明7万余元。

  罗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过二审,法院对于赔偿责任的认定发生变更,认定李明取水为义务帮工行为,王明作为被帮工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明不服,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21年2月,不服再审判决的罗浩向重庆市检察院提交民事抗诉申请书。受理该案后,重庆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开州区检察院协助办理。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再审认定李明的取水行为系其受雇于罗浩而产生的劳务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再审判决并无不当。

  然而法律的精准定性不一定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由于罗浩不接受再审判决结果,其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部分财产已被冻结。李明摔伤后落下伤残,加上未能得到赔偿,日子过得捉襟见肘。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当面释清法理,帮当事人疏通心结。

  3月8日,重庆市检察院、开州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开州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与村干部参与听证。“李明改变水源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工程进度,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他的取水行为与你履行承包合同约定义务密切相关。”针对罗浩提出的问题,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一一答复。

  经过调解,罗浩、王明愿意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并现场给付,李明也愿意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罗浩、王明、李明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罗浩、王明当场将赔偿款转给了李明。罗浩也在现场表示撤回监督申请。(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