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李靖)在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中找人替考,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不仅资格证书没有拿到,两人还双双触犯了法律。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宋某、英某拘役二个月,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5000元。
英某是罗庄区某医院药房的一名药师,但一直没有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看到身边同事纷纷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了资格证书,英某非常羡慕,产生了考取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的想法。备考过程中,英某没有用功复习,反而动起了找人替考的歪脑筋。“宋某是药物学专业的,早早就通过了考试,找她帮忙应该可以。”英某想到了以前的同事宋某。接到英某请托后,宋某第一反应就是拒绝。为了让宋某替自己考试,英某开始对宋某软磨硬泡,时不时打电话嘘寒问暖。在英某的“感情轰炸”下,宋某最终同意帮忙替考。
2021年10月23日至24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期进行。23日上午,英某自己参加了第一场专业知识考试,到了当天下午和24日上午,宋某进入考场替考。在核对考生信息时,一名监考老师发现英某的身份证照片与宋某差别很大,立即报告了考场巡视员。巡视员接到报告后,携带人脸识别仪来到宋某所在考场。经识别,实际参加考试人员与其考生身份证照片相似度只有31%。巡视员认为,考场里的这个考生是一名“枪手”,遂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将宋某带走。当日,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让宋某替考的事实。
今年4月,该案被移送罗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英某、宋某对自己的行为要受刑事处罚表示非常不解。对此,检察官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耐心细致地向英某、宋某解释了代替考试罪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二人主动认罪认罚。经过批评教育,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代替考试罪如何认定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无论是替考者(俗称“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都属于刑法处罚的代替考试罪的行为。而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