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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海洋检察立体化监督格局
2021-09-22 16:15: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作为推进海洋依法治理的重要力量,要强化海洋检察监督职能履行,通过运用刑事追诉、纠正错误裁判、化解行政争议、公益诉讼等职能,为海洋治理体系的构建输送秩序、规范、程序、信用等价值,为各种主体合法权利提供法律救济渠道,守住海洋治理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牢固树立起整体性、系统性法律监督的检察监督理念,将检察监督职能由陆域向海域延伸,以“陆海统筹”“陆海一体”的法治思维,确立海洋检察制度理论,在海洋领域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推动完善海洋法治监督体系、提升海洋法治监督能力,真正实现“四大检察”陆海一体、全面平衡充分发展。

  在党的十九大作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呼应海洋发展战略的司法需求,进一步探索海洋检察工作规律,完善海洋检察制度体系,推动“四大检察”向海洋现代化治理延伸,加快构建检察职能在海洋领域的立体化监督格局,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检察机关在海洋治理中应自觉承担起三项责任

  一是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实施的政治责任。推进海洋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健全完善海洋法治体系,提高依法治海能力,对海洋事务切实做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也决定了现代海洋治理主体已从以往主要靠政府和行业组织管理扩展到包括司法机关、社会民间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要求司法职能有效发挥法治保障作用。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推进海洋治理现代化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

  二是维护海洋执法司法公正的法治责任。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海洋法律制度完备程度和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检察监督职能是司法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密海洋法治监督体系是健全完善海洋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海洋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正确运行、海洋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推进海洋依法治理的重要力量,要强化海洋检察监督职能履行,通过运用刑事追诉、纠正错误裁判、化解行政争议、公益诉讼等职能,为海洋治理体系的构建输送秩序、规范、程序、信用等价值,为各种主体合法权利提供法律救济渠道,守住海洋治理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是推进涉海诉源治理的社会责任。随着海洋强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战略的加快实施,海上热点问题多发频发,且呈常态化、多边化、国际化、司法化之势,越来越多的经济、社会纠纷进入涉海诉讼渠道,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挤压,给社会和谐带来不利因素。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参与基层治理的社会责任,着眼于源头防范,深入践行“海上枫桥经验”,通过刑事和解、矛盾调解、诉讼终结、监督纠错、法治宣传等途径在检察各环节建立健全相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源头化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着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受损正义提供救济,推进海洋领域良法善治。

  强化海洋检察法治监督职能具有现实必要性

  一是促进协同治理海域法治风险的需要。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能力与日俱增,海洋经济持续活跃,随之而来的海域安全、生态环境等问题及潜在风险给海洋治理带来重大挑战。一方面,我国海上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如围绕海洋渔业资源争夺引发的冲突,海上非法运输、走私、贩毒、偷渡、海上交通安全等。另一方面,海洋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加大,近海尤其是一些重点湾区劣四类水质比例较高,海洋垃圾对近海海洋生物多样性、渔业环境带来破坏;沿海滩涂岸线过度开发、大规模围填海给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介入海洋治理,通过与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海警、审判机关等分工配合、协同共治,在打击海上犯罪、引导侦查活动、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海区秩序、保障海洋公益等领域提供更多法治产品。

  二是消弭海洋行政权司法权监督缺位的需要。当前,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进行新一轮的整合重组,海上侦查权由转隶至武警部队的海警局统一行使,海洋维权执法职能则统合到海洋与渔业、海事以及海警三大执法部门。海上行政权、侦查权尚处在重组磨合阶段,更需要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侦查监督,有效促进海洋依法行政、规范侦查。建议在海事司法诉讼监督体制机制上作出顶层设计,明确检察机关跨区划监督管辖权限,通过建构海事诉讼检察监督权,促进海事司法公正。

  三是推进检察制度自身完善发展的需要。发展完善检察制度,就是要落实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牢固树立起整体性、系统性法律监督的检察监督理念,将检察监督职能由陆域向海域延伸,以“陆海统筹”“陆海一体”的法治思维,确立海洋检察制度理论,在海洋领域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推动完善海洋法治监督体系、提升海洋法治监督能力,真正实现“四大检察”陆海一体、全面平衡充分发展。通过建立和发展海洋检察监督体系,补充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分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独特性和优越性。

  围绕“四大检察”职能构建海洋检察立体化监督格局

  一是充分履行海洋刑事检察职能,强化海洋安全保障。2020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下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海警机构建制、海上刑案管辖、侦检衔接等具体问题,为海上刑案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体制改革后的海警执法队伍建设尚处在转型期,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尚不能有效适应打击海上犯罪及维权执法形势需要,沿海检察机关应在检侦对应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建立起与属地海警局的协作配合,通过设立派驻海警局检察官办公室,对海警侦查办案整个流程实行全线监督和立体监督,通过派员提前介入海上侦查活动、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形成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的合力。当前,要着力加强对海上“渔霸”“油霸”等各类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海上走私、组织偷越国边境、船舶交通肇事、危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海上物流类、公共安全类犯罪的查办力度,关注跨国、跨行政区域非法采砂、走私煤炭等大宗货物问题、国际公约海上恐怖主义等涉外犯罪,维护海区治安安全稳定。对于非法侵占海洋资源、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要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手段追责,严格防止出于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因素的考量放纵违法犯罪,以刑法手段切实促进海洋生态治理。要加强海区刑事法治问题研判,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效果,提升法治保障效能。

  二是探索拓展海事诉讼检察职能,维护海洋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2015-2017)》,全国三级海事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特别程序以及海事执行案件95043件、审执结92598件。2016年以来,全国海事法院又积极打造全球海事司法中心,海事司法权在我国海洋法治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沿海检察机关对海事法院尝试相关诉讼监督,如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就4起海上刑事案件和3件海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跨区域监督,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通过设立海事检察处针对大连海域的海商事案件实施监督,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集中统一对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海域开展监督,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尚处于个案监督阶段,整体成效有待提升。面对新形势,沿海检察机关必须加快转变理念、开拓创新,着力破解阻碍和制约海商事诉讼监督职能开展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加强制度设计,统一规范部署,把探索开展海事诉讼检察监督作为拓展民事检察职能的一项重要业务增长点,大力加以推进实施。

  三是大力开展海洋行政检察监督,推进海洋依法行政。海洋行政权行使对象广、自由裁量权大,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容易被违法使用或滥用,但检察机关对这一重要的国家权力在多数领域的监督都不同程度存在缺位情况,同时对海洋行政诉讼监督一直以来也存在难点、盲点。检察机关必须突出整体观、系统观,充分发挥能动性,关注海域海岸线使用、围海造田等资源利用,海监、渔政、海事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和环节,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应监督情形的,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来监督海洋行政机关严格履职、依法行政。当前,要通过对海洋行政诉讼及行政非诉案件监督来维护司法公正,助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获得有效救济,在法治监督体系中切实发挥好维护公正司法与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法治监督作用。

  四是积极运用海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当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相对于陆地上的环境治理,海洋环境保护呈滞后态势,不仅对于行使海洋管理职责的海洋行政机关提出要求,也对具有公益诉讼权的检察机关带来新要求。由于海洋是个流动的整体,非法用海、违法排污、盗采海洋资源等诸多案件呈现跨海域性且成因复杂,为此,沿海检察机关必须积极运用公益诉讼这把利器,进一步树立陆海统筹、河海共治的全局观,有效搭建海洋生态环境检察跨区划协作、横向联通、纵向联动的海洋环境保护协作配合机制,有力推动跨地域、跨区划协作配合,推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治理合力。要持续加大力度保护海洋生态安全,部署开展海洋污染整治、海洋生态资源保护等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为推进海洋强国建设、依法海洋生态治理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要注重在司法办案中发现制度建设、治理能力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作者为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