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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治理模式的演进逻辑
2021-09-23 09:18:00  来源:检察日报

  □犯罪是辨别社会病灶的测试剂,每一类犯罪的发生,每一次犯罪率的升降都是社会秩序的清晰表征。而犯罪治理模式的设计就是对社会的诊断,犯罪学因此也被称为“社会病理学”。当全社会都从性善的视角正向看待社会的时候,犯罪学家则从性恶的视角,观察到他人难以察觉的社会病毒。类似本书这样的犯罪治理研究精品,应当看成为犯罪学家从独特的视角为防止社会失范和紊乱提出的一份负面清单。

  黄石博士的著作《社会转型与犯罪治理》是其博士后出站后的一份答卷,将犯罪治理置于社会转型的背景当中加以考察,从国家-社会二元范式探讨犯罪治理的变化,提出犯罪治理模式的生成与演化基础在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等因素的互动,认为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犯罪是转型中国应对犯罪的基本逻辑。不同模式中的治理理念、体制、机制的差异贯穿着中国犯罪治理现代化进程国家能力建设与社会力量成长的变化脉络。康均心教授所做的序言也指出,“中国社会的转型是一个从封闭迈向开放、从传统迈向现代的、带有晚生内发非自愿特质的持续过程。”当然,社会转型,可以特指当今的现代中国,也可以指称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古代、近代和未来的转型,每一种转型都象征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所共同施加的合力,社会治理的模式正是这种合力的特定产物。

  把社会转型当作一个核心变量,来评价犯罪治理,既有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又有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型,把犯罪治理看作是一种依据政经环境而因应变化的状态,这是相当有研究难度的,要求全部观察过程保持着动态的视角,并对动态中变化的治理模式作出个别化的描述。转型要求对传统的回顾与观照,也要求传统与现代的对比,更是要求得出在传统文化持续不断的影响下现代治理模式的定位。一般而言,静态好写,动态难写,有静有动、动中有静就更加难写。这种选题对于作者的理论思维能力是一个重大的挑战。这也是本书的难点与亮点所在。

  本书中,作者的研究重点也体现了这种动态观察的角度,首先作者界定了“不同历史时期犯罪治理模式的基本特点”,由传统到现实逐渐延伸到“犯罪治理模式的演进脉络”,最后描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犯罪治理模式的基本走向”,全部研究都是动态的。从而将传统—现实—未来做了全景式的描绘。

  犯罪治理模式研究,经常会被研究者捏造成一个花瓶,虽然涂了许多颜料,花里胡哨,但是呆板僵死,中看不中用。其中的缘故就在于过于追求绝对主义和理想主义,总以为漂亮的理论可以在现实中自然转化为实用价值。研究者常把所有参与到治理活动里的机构和人群,在固有的框架中随意拼出新的架构,眼花缭乱却华而不实。两相对照,该著述可称得上是投入心血的严肃之作。

  学界对于社会治理的议论,浩如烟海,空泛且繁杂者众。黃石博士的新书所保有的新意,就在于对各种治理样态作出了别样的分类,学界尚无人尝试。作者将历史上的全部社会治理模式,解构为古代传统社会里的简约治理、计划经济里的总体治理、当今社会的综合治理,以及代表未来社会发展方向的协同治理。这种划分是十分精当的。分类学本身就是一种开启人类视野的科学之窗。没有林奈(瑞典生物学家)对万千物种的精确分类,人类至今还会自诩为万物之灵,不知自己永远吊销不了在动物界的户口。书中对社会治理的分类,使得我们既可以从历史学的纵向视角,又可以从社会学、政治学的横向视角观察这一现象,并有可能对不同的治理类型加以比较。社会治理研究中的比较方法是极为重要的,研究者可以将现实的与传统的、本土的与域外的治理类型加以对比,从中找出不同类型之间的优劣胜败及其归因,这在对当代治理模式的孤立探究中是无法实现的。

  美国学者李侃如是研究中国社会制度和中国人国民性的学术大家。他在《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一书中也采取了历史和比较的方式。李侃如认为,古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就是政府借助于无所不在的、以儒学为核心的道德框架,向全体社会成员施加约束和影响。李侃如把“意识形态”看作是先于“君主制度、官僚结构、社会、经济”等因素、并需要优先考察的治理因素。这是中华帝国为现代中国留下的重要历史遗产。当然这种遗产不可能随着星移斗转而消逝,而是在现代社会治理中依然鲜明呈现。这一点上与黄石博士的研究路径不谋而合。

  作者同样看到了中国古代治理方略的道德框架和“治理文化网络”的意义所在,他认为在传统社会,由于国家官僚组织的羸弱,以士绅、宗族为代表的基层社会共同体在犯罪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权力的文化网络被看作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共同体进行社会控制和犯罪治理的基本依托。他认为,传统社会治理中把“儒家伦理”看作传统社会简约治理的生成要素之一,把国家刑罚的伦理效应看作简约治理的运行驱力。于是,当今中国的社会治理便找到得以沿袭的渊源,找到了传统治理文化在后世的展示与变体。

  本人拙作《中国人的私德》曾经对“外儒内法”的说法提出过修正,认为这种说法只是强调了儒学对中国古代治理的严刑峻法充当外在的装潢与掩饰,而本人则以为,如果儒学不被当成装裱,而被看作是从内部展开的有效驭民的统治术,中国社会的治理模式就应当被看作是“内儒外法”,故一定不要忽视儒学作为一种文化因素,对于人心人欲冲动的内部抑制功能。这种对个人意志(私德)的文化管束,从古至今,从未被轻视。可以看到,如今街面上引人向善的宣传语录,大多是以强化私德为基本要旨的,这种治理模式对于人心和行为的规训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后世希望对传统文化作出截然相反的解读,但事实上,中国历史的惯性要远大于其他文明史所产生的惯性。我们中华五千年文明史从未间断,但是这种“不间断”,恰恰是历朝历代,包括汉族以外的征服者都毫无例外地选择了中华帝制以儒学为统治工具的治理文化。

  犯罪是辨别社会病灶的测试剂,每一类犯罪的发生,每一次犯罪率的升降都是社会秩序的清晰表征。而犯罪治理模式的设计就是对社会的诊断,犯罪学因此也被称为“社会病理学”。当全社会都从性善的视角正向看待社会的时候,犯罪学家则从性恶的视角,观察到他人难以察觉的社会病毒。黄石博士不论从警,抑或攻读,犯罪学探究未曾稍歇,凡俗不扰,求索不息,心无旁鹜,终成正果。于是,可以建言,类似本书这样难得的犯罪治理研究精品,绝不仅仅被看作是治理犯罪的教案参考,而应当看成为犯罪学家从独特的视角为防止社会失范和紊乱提出的一份负面清单。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