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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认调认赔”在企业侵害公益案中的作用
2022-12-26 17:10:00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基层检察机关守护绿水青山的重要监督方式,实践中如何做到既让环境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又避免涉案企业陷于破产困境,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建议,探索建立“认调认赔”工作机制,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受损公益修复和企业发展等因素,通过依法调解的方式促使涉案企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

  “认调认赔”工作机制在具体运行中要建立“三化一体”办案体系,通过与涉案企业算好自由账、经济账和发展账,引导环境污染者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形成“调解—赔偿—从宽”的良性互动。

  类案办理一体化。在案件线索管理上,依托案件管理部门建立公益诉讼、刑事检察案件线索共享平台,确保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实时掌握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同步开展审查工作,有效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过滤不恰当、移送不及时或不到位等问题。秉持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一体化协同办案原则,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即启动联络机制提前介入,综合民事调查与刑事侦查等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在刑事案件庭审阶段,坚持刑附民公益诉讼一并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公诉人共同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履行举证责任,形成保护公益与惩罚犯罪的追责合力。

  调查评估实质化。通过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查阅信息,以及到涉案企业实地查看等方式,调查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债权债务、环保设施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评估涉案企业的赔偿能力,确保调解的可能性。通过听取涉案企业的情况汇报,而后进行充分对话和理性交流,全面了解涉案企业的合法需求和赔偿意愿,确保调解的可行性。通过向涉案企业释明公益诉讼的程序和内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构成及调解的意义,有序开展损害赔偿磋商,对赔偿的金额、履行的时间或方式进行优化调整,引导涉案企业正确权衡利弊,妥善选择纠纷解决方案。

  调解程序规范化。发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案情,预判是否具备调解条件。办案过程中坚持“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认真审查案件的侵权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事实,通过全面的调查、周密的分析和深入的沟通,引导涉案企业形成调解意愿,为案件成功调解创造条件。为确保调解的公正性,调解协议的签订在开庭审理结束、案件事实查明之后进行,同时对损害赔偿金采用“一次性支付到位为主、分期支付为辅”的履行方式。

  “认调认赔”有利于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在调动涉案企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同时,让涉案企业具有继续生产和发展的实力。

  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认调认赔”确定的赔偿数额严格遵照专业机构鉴定意见,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设计出公益保护的最优方案,使“调”与“赔”一步到庭、一步到位,可以避免后续执行风险。针对受损主体的利益需求,建立多样化责任履行方式,通过支付赔偿金、代履行等方式进行修复,推进赔治结合。通过“认调认赔”工作机制,涉案企业自觉向公众致信道歉,可以使其他企业感受到司法的宽严相济,在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最大限度服务企业发展。在保证生态修复的基础上,根据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赔偿能力,合理确定赔偿系数和支付方式,使企业在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后仍能继续运转。同时注重重塑企业形象、维护商业声誉,对通过调解主动承担责任的涉案企业,采用积极的宣传方式,减少负面影响。涉案企业的“认调认赔”情况可以作为企业家及技术骨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考量因素,促进落实关心关爱企业家制度措施。

  最大限度参与社会治理。办案过程中,主动上门了解涉案企业的运营情况,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深刻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善治,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合力出台生态修复方案,增强协同治理效应,逐步建立起以检察机关为主、行政机关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共治。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