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公开审查案件是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方式。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为检察听证工作提供了明确、细致的规范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检察听证工作的开展仍存在很多难点和不足,提升检察听证质效仍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程序启动的规范性亟待加强。对于同类型案件是否启动检察听证程序,各地区、同一单位的不同检察官之间做法不尽相同,听证标准不一,有的重数量忽视质量,听证价值大打折扣,听证会变成见证会,无法真正实现检察听证的目的。
听证员的抽选机制仍须完善。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开展听证员选任工作,并建立听证员人才库,在选任过程中,通常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有的地方选任过程相对简单,没有进行人员分类,没有明确相关人员的比例要求。有的听证员发挥作用有限,部分听证员并不掌握法律相关知识,对法律专业性问题不能很好地理解;部分听证员对案件相关材料了解不充分,到了听证会现场才开始了解案件,很难深度参与案件评判,容易被“带节奏”“随大流”。部分听证员不愿,甚至不敢表达真实观点,在听证活动中表现消极,有所顾忌,存在听证员“听而不证”的情形。
公众参与率尚须提高。公开听证是检察听证的基本方法。《听证规定》中规定“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但目前来看,公众、媒体的主动参与程度不高,有的公开范围仅限于听证活动结束后在“两微一端”上发布听证活动信息。
对此,笔者建议从规范听证机制的实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入手完善检察听证工作。
一是进一步细化检察听证适用案件范围,强化在存有争议的案件中适用检察听证机制。笔者认为,适用检察听证的刑事案件可以界定为以下三种:必须适用检察听证的案件,如相对不起诉案件等具有一定终结性的案件;鼓励适用检察听证的案件,如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或较为典型案件,可以很好地起到释法说理,有效消除社会疑虑和公众不合理猜忌的案件;可以适用检察听证的案件,以是否有益于提升办案质量为目的,针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通过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各方意见,使检察机关更清楚地了解案情,落实相关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方便案件办理。有观点认为,案情简单、无争议的相对不起诉案件无需启动检察听证程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但笔者认为,将相对不起诉案件纳入检察听证程序,有利于规范检察权运行。不起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裁决具有一定的终局性,理应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检察官开始积极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故而有必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规范不起诉权的适用。
二是完善听证员参与听证活动的配套机制,使听证员的话语权得以充分保障。首先,在听证员的选任方面,一般应采用随机、客观、不被人为因素干扰的选取机制和方法。其次,探索分类抽取机制,为选取到更合适的听证员,应该对听证员进行分类抽取,如参与刑事案件听证工作的听证员,如刑辩律师;善于释法说理的人民调解员、基层工作者;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如医学专家、金融分析师等。实践中,基层有专业知识背景人才,如专家、学者等是非常紧缺的,无法满足听证的现实需求,有必要在省市级层面建立检察听证专家人才库,完善相关调度机制,满足基层院检察听证会对专家听证员的需求。
三是探索多元化的主持人机制。随着检察听证适用案件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争议性案件,尤其是听证当事人与检察机关意见存在冲突的刑事案件也会适用听证程序,此时再由原办案机关或办案检察官担任主持人难免引发不客观、听证当事人不信服的隐患,影响司法公信力,笔者建议对此类案件,可由其他级别或辖区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担任主持人。
四是进一步简化听证程序。为高效息诉化解信访矛盾,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中积极探索开展简易听证。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探索完善简易听证程序,不仅简化公告等听证准备程序,听证会流程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简化,简易听证还应扩大听证案件的“面”和“量”,不只是适用于涉检信访案件,对于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多方矛盾、特殊专业领域案件,均可以考虑适用简易公开听证。
五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理念,切实提高公众参与度。切实完善和实施会前公告制度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多方面利用新媒体、报刊网等平台发布听证会会前公告。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在听证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发布听证公告,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直播、录播,拓宽检察听证公开途径,提高公众参与度。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