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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客观符合法区分此罪与彼罪
2023-11-24 10:48: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为逃避司法打击,新型毒品的生产制造、销售流转、吸食使用变得更加隐蔽,如实验室研制具有列管毒品和精神药品功效的非列管化学替代品等违法和犯罪手段被使用,从而造成新型毒品犯罪的诸多司法症结。检例第150号指导性案例从考查主观故意内容分析案件性质,利用事实和证据推定主观明知,综合毒品含量等因素提出量刑意见,阐述了审查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审查以生产、销售食品饮料等方式伪装实施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思路,具有普遍的实务指导价值,为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提供了参考。

  主客观符合法区分此罪与彼罪。检例第150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明知和故意内容。行为人利用未列管化学品实施上述行为,明知所制成分毒品属性的,表明行为人对所制成分毒品属性具有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如果行为人对化学品可生成毒品的特性或者相关成分毒品属性不明知,尽管实施上述行为但不能评价为毒品犯罪;如果化学品系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则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形,分别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此可见,在审查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对所使用化学品原料的认知、选择该原料的目的、对所制成分的认知等主观故意内容,对是否具有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作出综合判断。

  主观明知的事实推定。检例第150号指导性案例充分肯定了综合认定主观明知的价值。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围绕构建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的科学证据体系,注重收集涉案物证和书证、电子证据等,加大对反映主观明知及异常的言词证据取证力度,利用大数据分析,全面查明行为人身份背景、认知能力、对毒品及行为的明知情况、行为轨迹、犯罪方法、犯罪时间地点、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掩盖事实、逃避侦查的相关事实,充分运用司法解释关于主观明知的推定规范,动态考查和综合评判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新型毒品犯罪的犯罪数量认定和量刑评判。检例第150号指导性案例在刑法第357条确定的“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原则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型毒品“常混于饮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这一与传统毒品的不同之处,强调应综合考虑涉案新型毒品的纯度和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提出量刑建议。该“应当考查毒品含量”的指导意见为有效解决新型毒品犯罪数量认定难题提供了参照,如新列管的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往往被犯罪分子溶解于电子烟烟油中隐蔽贩卖,如果直接将查获含有毒品成分的烟油数量作为犯罪数量,或者只折算毒品净含量,很容易造成量刑畸重或畸轻的情形。

  因此,检察机关审查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首先应注意查明实际的毒品数量,以查证清楚的毒品添加数量认定为犯罪数量;无法查证毒品添加数量的,应充分考虑实物载体中毒品的净含量,如果毒品含量较高或毒品含量较低但毒品功效正常的,应以查获实物数量作为犯罪数量;对于毒品含量极低且毒品功效明显弱化的,综合毒品的致瘾癖性、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行为人进行量刑评判,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打财断血”,依法追缴涉毒资产。追缴涉毒资产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惩治毒品犯罪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涉案资产,要着重审查性质、权属及流转,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并在提起公诉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对于通过毒品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在检例第150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立足于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通过引导侦查查明王某将有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部分资产存于他人账户的事实,提出依法处理意见,并获得法院支持,最终案件指控取得系统性打击毒品犯罪的效果。

  (作者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审查要点

  1注重查明行为人对所使用化学品原料的认知、对制造方法的选择及认知、制造目的等主观故意内容,对是主观故意作出综合判断。

  2注重查明实际毒品数量,以查证清楚的毒品添加数量认定为犯罪数量;无法查证的,应考虑实物载体中毒品的净含量,综合各种因素进行量刑评判。

  3对于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