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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损害赔偿金如何管?怎么用?
2024-03-25 15:22:00  来源:检察日报

  当前,我国对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收支缺少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公益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上做法不一,但普遍反映存在支取兑付繁琐、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公益损害原地修复原则遇到损害点位已被他人修复时,怎么办?欲行公益补偿却无法明确被害人时,如何处理?行政机关支付鉴定费、应急处置费后无从追偿,如何解决?小额生态损害赔偿案件面临起诉困境,如何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坚持规范、高效、统筹管理使用公益损害赔偿金,构建起“规范化、最大化、多样化”管理使用模式。

  一、以规范化为原则,管理公益损害赔偿金专户

  一是建立专户,实现专款专用。2018年9月,缙云县检察院推动县政府设立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专户,将公益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指定管理,简化收支流程。缙云县政府指定由县检察院管理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专户,县检察院在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将款项直接打款到专户。缙云县检察院每年年初向县财政局报预算,年中可在预算范围内根据修复需要自主使用公益损害赔偿金,确保公益损害修复的及时高效。三是填补空白,严格依规使用。缙云县检察院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联合县财政局出台《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损害赔偿金的使用主体、对象以及具体使用办法,规范了特殊领域公益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

  二、以最大化为目标,以案定制兑付方式

  一是针对无法确定被侵权人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施普惠式兑付,最大限度弥补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在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陈某某向某学校学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馒头,被法院判决承担2万元赔偿金。因无法确定具体购买者,缙云县检察院与县教育局、学校等单位共同使用赔偿金购买牛奶、苹果等食品,连续一周以营养餐的形式发放给该学校所有学生。二是针对行政机关应急处置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厘清界限,主动兑付。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缙云县检察院以行政机关支出费用是否用于防止公益损害继续扩大为标准,区别行政机关应急处置费用与其一般履职支出。针对行政机关先行垫付应急处置费后无从追偿的情形,在赔偿金执行到位后及时付给行政机关。在某电镀厂污染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缙云县检察院支出35.6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给行政机关,补偿行政机关先行垫付的应急处置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费用,增强行政机关环保应急处置的主动性。

  三、以多样化为手段,实现统筹修复

  一是遵循自然规律,实施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被破坏后,在一段时间内所承载的修复具有饱和性,对有些案件开展一次性集中修复不符合生态规律,因此当受损的点位已被他人修复或者超过环境承载限量时,应按照替代性修复理念在损害点外进行修复。如丁某某失火案中,因失火处已由乡镇种植修复,后选择在旅游观光景点括苍古道附近的括苍山林场种植环保与观赏价值兼具的植物,既实现生态修复又为景点增添美景,带动周边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振兴。二是推进恢复性司法,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对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案件和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追索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全域统筹用于生态修复,每年选取鱼苗放流和树苗种植的最佳时间,在增殖放流基地、补植复绿基地统一进行增殖放流和补植修复。此外,通过组建专家库,确保修复的科学性。专家库成员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和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的优秀执法人员组成,既参与简单案件的生态损害评估、降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成本,又参与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确保生态修复的科学性。

  (作者单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