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朱某出资成立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雷某、李某除从事公司业务外,在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应朱某要求向他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
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000余万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000余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洗钱罪是什么?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具体客观表现除了前面案例中提供资金帐户的行为,主要还包括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等。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自洗钱”的行为,即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可见,我国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决心和力度是非常大的。
检察官提示:出租、出借金融账户是违法行为,为防止他人借用你的名义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金融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