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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警惕来历不明的汇票 别让钱打水漂
2023-05-23 14:07:00  来源:海门检察

  “您这张开票人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15万元承兑汇票是假的……”听银行工作人员这么说,老张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抓获了假汇票的先前持有人王二,案件经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发现,王二口口声声说这些汇票是捡来的,他联系朋友帮忙流转给他人以便从中获利。收票的老张则后悔万分,本以为有利可图,原来是个陷阱。

  检察官经认真审查和充分论证,认定王二明知该汇票不是自己所有,为了获取钱财,隐瞒该票的来源情况骗得被害人的钱款,即使按照王二的说法,也属于票据诈骗罪中的“冒用”类型,应当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以王二涉嫌票据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或者采取冒用他人票据等手段,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检察官提示:

  企业或者个人在收到承兑汇票的时候,要注意对汇票的来源及真实性等进行核实,以免陷入票据诈骗陷阱,使自身财产利益受到损害。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