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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万万没想到,这也“刑”
2023-05-30 14:17:00  来源:海门检察

  “我之前已经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这次我虽然喝了酒,但是根本没有碰方向盘,怎么还说我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一对男女朋友双双被提起公诉,在承办检察官对未驾驶车辆的犯罪嫌疑人花某进行讯问时,花某怎么也想不通她自己会涉嫌危险驾驶罪。

  事情还要从2022年8月30日说起,当天顾某驾驶花某的车辆与花某一同前往步行街某饭店就餐,一番酒酣畅谈后,两人准备离开前往酒店休息。因花某在2021年已经被公安机关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离开之际,她依旧坐上了副驾驶的位置。两人没有耽搁直接到达了酒店,后路人隐约闻到两人身上散发的酒气后便报了警,最终顾某和花某两人在酒店内被交警查获,顾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顾某和花某分别进行了讯问,两人都承认自己喝了酒,花某也承认自己将车交给了顾某驾驶,但花某对自己也涉嫌危险驾驶罪表示不解,辩解自己对顾某有过劝阻。经承办检察官查阅监控发现,顾某和花某两人离开饭店后前往停车场到驾车驶离,期间用时仅两分钟,花某坐上副驾驶座位的动作没有犹豫耽搁,也没有对顾某的阻止行为。另外经查证,顾某平时不使用花某名下的该辆机动车。此外,顾某早在2017年就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注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基于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花某明知顾某饮酒后,仍积极将自己名下的机动车交由顾某使用、顾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顾某和花某两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花某和顾某均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示: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正式入刑,迄今已有十二年,每年因醉酒驾驶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检察官在此提醒,知道驾驶人饮酒的,一定要及时制止,坚决做到不借车、不搭乘,以下行为有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①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胁迫或极力劝其饮酒,且放任其酒后驾车的行为;②明知驾驶员已经处于饮酒状态,行为人仍教唆、胁迫或者强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③车辆所有人明知道他人已经饮酒并且要求借用机动车时,仍将机动车交由饮酒人驾驶的。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