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子女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对父母尽到孝心,让父母安度晚年。
【案件回顾】
耄耋之年的黄婆婆身患多种慢性疾病,长期需要专人护理,膝下虽育有三子二女,但对护理费、医药费、生活费等赡养费用的承担,几个子女却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黄婆婆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支持起诉,诉求就是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检察官第一时间调查走访、上门探望老人,并向当地村委会核实后,发现黄婆婆的赡养难题之前就有所征兆……
黄婆婆的五个子女成家后都仍在农村务农,住所与黄婆婆独自居住的一间小房子距离不远。平时,黄婆婆接受大女儿和大儿子照顾居多。由于黄婆婆年龄越来越大,护理费和医药费的金额逐渐增长,再加上平时照顾母亲较多的大女儿也已年过七旬,照顾能力也越来越弱。早前,五名子女就曾因母亲的赡养问题产生过纠纷,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赡养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受理黄婆婆的民事支持起诉申请后,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调查后依法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最终,通过检察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既从社会责任、伦理道德角度对黄婆婆的子女进行了教育,又从法理、情理兼顾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黄婆婆和五个子女均表示同意,由黄婆婆大儿子负责日常照料,其余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并共同负担医疗费。
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要明白赡养老人不是“情分”,而是“本分”,成年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为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必须尽到的义务,不仅应在费用负担方面应出尽出,也应在行动上多加关心、照顾、扶助。另外,子女之间也要相互理解,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子女和睦也是一种“孝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