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不仅仍是反腐大业的生力军,而且与监察机关愈益形成反腐共治的强大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从不同侧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良好效果,对于类案办理必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具体就张某受贿,郭某行贿、职务侵占、诈骗案而言,其核心要旨在于强调: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监察机关商请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既有利于为监察机关准确把握案件调查方向提供指导,又是罪刑法定原则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当然要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定罪量刑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调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按照特定犯罪之行为类型性特征展开,而不能偏离特定犯罪行为的定型性要求漫无边际地进行,否则,不仅不利于案件办理,而且会导致侦查资源的浪费。比如,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关键在于其身份以及共犯的认定等,故应重点围绕这个方向收集固定证据。而以审判为中心,则应把审判阶段的证据要求传导到调查前端,以确保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证据资格,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充足的证明力。
另一方面,也要深刻认识到,调查阶段的指导意见主要是方向性意见,而非定案意见,起诉阶段不能先入为主,受限于前段的提前介入意见。明确这一点,在捕诉一体背景下尤为重要。因为案件的侦查、调查路径与案件发生的自然顺序正好相反。故意犯罪案件的自然顺序通常是主观谋划在前,客观行为在后。而案件侦查、调查往往是在客观危害后果出现后,先围绕后果开展工作,客观行为的具体细节、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才逐步显露,案件的定性包括罪数形态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是正常的工作规律。是故,审查起诉工作必须以在案证据为基础,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需要改变定性的应依法改变定性,需要数罪并罚的,应依法数罪并罚,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处断。
优质的指导性案例是司法适用的宝藏,尤其是面对高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和不断涌现的新型疑难问题,指导性案例愈益成为抽象的文本正义和具体的个案正义之间的宝贵桥梁。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期待并坚信,让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将成为中国司法的生动现实和世界司法的中国智慧。
(本报记者简洁/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