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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2023-09-25 17:37:00  来源:检察日报

  对于李逵这样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除非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不能得出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论。

  《水浒传》里,李逵与梁山众好汉相比,可谓是特立独行的另类。读者可能会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李逵每次下山,宋江一般都会不厌其烦,千叮万嘱。比如李逵下山去接老母亲时,宋江就要求他答应三个条件:一是速去速回,二是不能喝酒,三是不能带斧子。宋江何以每每如此叮嘱,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李逵性格残暴,行为乖张,做事不计后果,宋江怕他下山惹是生非。宋江站在一个非法律人士的角度规劝李逵,这固然没有错。不过,如果宋江学习过法律,他一定会有一个大大的疑问:李逵这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吗?

  我国法律从民事行为能力角度将自然人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一个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为标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称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人称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说李逵完全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显然是无视事实。但如果认为李逵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需受到一定限制,却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在此,可以举几个小故事来说明。

  第一个小故事是李逵加盟梁山的故事。水浒中的梁山好汉多数是被逼上梁山,比如禁军教头林冲因高衙内欲霸占其妻,几次三番设计陷害,最后迫不得已反上梁山。何以众多梁山好汉只有在万般无奈之际才聚啸山林,乃是因为在我国古代,谋反是“十恶”重罪。试想一下,谋反即已构成十恶,何况真枪实棒地反上梁山呢。所以众好汉虽是天罡地煞之属,仍要踌躇一番。但是,李逵上山与众人不同。李逵虽然在家中时也常常犯浑,不过还没到遭人陷害、无处求生的地步,他之所以反上梁山,乃是因为梁山上“大碗喝酒、大口吃肉、大秤分金银”。

  第二个小故事是李逵之母命丧虎口的故事。李逵看梁山众兄弟将父母请上山来赡养,也嚷嚷着要将母亲接来上山,“旱地忽律”朱贵告诫他要走大路,李逵却执意要走小路。朱贵劝曰:“小路走,多大虫,又有趁势夺包裹的剪径贼人。”李逵应道:“我却怕甚鸟!”李逵武艺超群,当然不怕,可是瞎了眼的老娘没有他这般功夫。既然明知小路有强盗抢劫,又有老虎出没,自然要万分小心地照顾母亲周全,李逵却将双目失明的老母亲独自留在荒山野岭,自己下山去寻水,以至于老娘命丧虎口。

  第三个小故事是李逵杀死扈家庄一门上下的故事。宋江三打祝家庄,出师不利,后和扈家庄扈成结成同盟:宋江攻打祝家庄,扈家庄不施以援手;宋江战胜祝家庄,送还扈三娘。可是,待到宋江大胜祝家庄,扈成已然绑缚祝彪准备献纳之时被李逵撞见,李逵不但手起斧落砍死祝彪,还将扈家庄一门上下除了扈成外尽数杀光,又放一把火将扈家庄院毁于一旦。这一场疯狂的屠杀,即使按照梁山泊的“忠义”价值观来判断,都是极端难以接受的,实在有辱梁山泊“替天行道”的口号,也是一种被江湖好汉所不齿的行为。

  小说中类似的故事还有很多,从这些故事中,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的结论是,除非李逵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就难以在逻辑上妥当解释李逵的行为。不过,行文到此,我们还不能断言李逵就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因在于——参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换言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种认定方式。对于未成年人,只以其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成年人,则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须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予以确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时,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来认定。

  所以,对于李逵这样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除非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不能得出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过该范围的行为,须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

  因此,在李逵没有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其所有的行为都应当按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承担后果,而宋江作为结拜大哥,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无法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只能每次千叮万嘱,约法三章,才敢放他下山。而他每次下山,别人都替他捏把汗。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