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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海门检察院就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工作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0-06-05 17:38:00  来源:海门检察

  6月5日上午,海门检察院召开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检察机关办理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情况,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海门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陈东,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林莉,第四检察部主任杨娟分别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发布。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姜甫主持发布会。

  陈东介绍,海门检察院近三年来共办理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11件16人,起诉9件14人,不起诉1件1人,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2件3人。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海门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双发力”,实现依法办案和治本预防两手抓两手赢。

  

  陈东介绍了海门检察院开展全生产领域检察工作的四点做法:一是成立专案团队,积极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意见,履行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职权,确保案件办理的精准性、专业性。二是加强协作配合,与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打击有力。三是坚持严格审查,对事故发生原因做全面梳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做到速度更快、打击更准、办案质量更高。四是注重源头治理,坚持对安全生产事故案件一案一剖析,深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单位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监管。

  海门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林莉、第四检察部主任杨娟发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葛某、张某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以海门市甲公司名义承接原海门市乙镇丙公司钢结构房拆除工程。并招募无高处作业操作证、司索证的龚某、向某从事高处作业。被告人白某受委托进行起重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汽车起重机,造成钢槽晃动脱落,导致站立于钢槽上的龚某坠地死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故直接原因系白某野蛮施工,深层次原因系施工单位无资质承接工程、违规聘请无资质人员施工、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依法追加张某、葛某为被告人。就办案中发现的职能部门未有效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未及时了解工程的违法转包情况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监管。2019年5月,海门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事故发生原因做全面梳理,精准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准确认定各种原因与危害后果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追诉,做到不枉不纵。

  典型案例二:

  2019年10月7日下午,时任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项目部工地施工员的被不起诉人龚某安排未取得架子工证、不具备相关作业能力和素质的泥工班组长黄某甲、杂工黄某乙进行移动脚手架搭设作业。10月8日早晨,黄某甲和黄某乙及自行前来工地、不具备相关作业能力的庄某在工地进行移动脚手架搭设时,庄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其所在公司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取得被害方谅解。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龚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精准履行起诉职权,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月是安全生产月,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有部分企业可能存在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忽视了安全生产投入。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活动,希望能引起大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企业发展再好,如果安全生产没做好,出了事故,对企业来讲都是致命打击。”陈东在新闻发布会后说道。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