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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有罪判决
2021-03-09 14:17:00  来源:海门检察

    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对谢某某、方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出庭支持公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当庭对二人分别作出拘役缓刑,并处罚金的有罪判决。

    3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系罪名修改后,南通地区判决首例。

    2020年3月,被告人方某某为赚取差价,在明知购买的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从被告人谢某某处购买了1只“小太阳鹦鹉”,并约定由谢某某邮寄至方某某提供的海门买家处。经鉴定,前述鹦鹉系绿颊锥尾鹦鹉,为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内保护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本院审查终结,于2020年12月8日,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本案承办检察官根据相关规定,将“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二人有坦白情节,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且鹦鹉系人工繁殖且已被救助,提出对二人分别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得到如皋市人民法院采纳。

  编辑:张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