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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植树节】“植”此青绿,用“劳务代偿”买单“生态欠账”
2024-03-13 16:28:00  来源:海门检察

  2024年3月12日是我国的第46个植树节,海门区检察院联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海门街道办事处、第一实验小学以及劳务代偿企业前往南布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开展以“‘植’此青绿,春绿江堤”为主题的劳务代偿植树活动。

  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劳务代偿企业提供了30棵水杉树,依法履行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检察干警与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代偿企业主相互协作,共同在修复基地内种下树苗,践行了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达到了补种复绿的效果。随后,小朋友们在检察干警帮助下,把利用树枝制作的环保鸟笼挂在了树上,为鸟雀们搭建了一个个安全、温暖、舒适的“家”。

  值得一提的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内“以植代偿”,是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企业采取的替代性惩罚措施。“以植代偿”不仅让企业意识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将进一步发挥教育示警功能,带动公众提高环保意识,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

  近年来,海门区检察院持续深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多元生态环境修复”检察职能作用,健全完善诉前和解工作机制,以公益修复情况、被告赔偿意愿、评估效果为调解的目的、条件和标准,通过诉前调解、磋商,破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周期长、费用高、执行难等问题。

  下一步,海门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职能作用,保持“劳务代偿”机制常态化运行,不断探索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新路径,为守护绿水青山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什么是劳务代偿?

  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实践中多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在其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情况下,经其同意,可以让其提供一定次数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编辑:陈青青